关于《德安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核验销号后的
移交管护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德安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力度及修复后的日常管理,县政府已与各乡(镇、场)签订了《德安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核验销号后的管护工作移交确认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后期管护,严防问题反弹。
附件:移交废弃矿山管护确认表
德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