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矿业权出让信息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9-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7998

德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9-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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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安县人民政府

2023918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


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拟近期向社会挂牌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拟出让采矿权矿区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区位于德安县城北340°方向,直距约15km,隶属德安县林泉乡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5°43′5.29″,北纬29°26′7.55″,矿区北东约600m有简易公路与林黄工业大道连接,可达九江、九江港、南昌等地,交通便利。矿区开采范围由10个拐点组成,坐标如下:

点号

X2000

Y2000

1

3258920.00

39375220.00

2

3258777.50

39375337.50

3

3258267.50

39375447.50

4

3258137.50

39375227.50

5

3258025.00

39375087.50

6

3258037.50

39375030.00

7

3258307.50

39374942.50

8

3258455.00

39374972.50

9

3258557.50

39374957.50

10

3258900.00

39375057.50

矿区面积:0.308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239m+46m

(一)采矿权名称及出让人: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出让人为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二)矿种及储量: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依据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详查地质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控制加推断资源量为5174.55万吨,境界范围内可利用资源量4863.82万吨,可采矿石量为4620.6万吨,开采回采率为95%,本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经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矿体情况、矿区地质条件和矿山资源开采设计详见江西省地质局第二大队、江西赣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交的《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详查地质报告》和《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本矿权有关报告可到德安县自然资源局查阅)。

(三)本次拟出让采矿权已编制《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主要设计指标:设计开采规模为40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设计服务年限12.5年,采矿权竞得人应严格按照该方案组织生产。

(四)本次拟出让采矿权起始价、增价幅度和电子保函金额: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2259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次或其整数倍,全额现金电子保函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20000万元)。

(五)本矿区内未设置其它矿业权,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属净矿出让。

二、竞买申请人、竞得入选人的资格及要求

(一)竞买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自然人申请或联合报名。竞买申请人或其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

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在江西省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要求签订或履行《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

2.因不履行义务被德安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的;

3.竞买申请人或其股东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报名截止日案件未执行终结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二)参与本采矿权的竞买必须开立全额现金电子保函,电子保函需符合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标准要求,方可参与网上竞买活动,全额现金电子保函的形式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三)竞买申请人须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开立全额现金电子保函,期限为6个月。参与竞买人未竞得该矿权,竞买人于竞得结束后凭德安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权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到相关银行办理退保业务,具体办理条件及流程,竞买申请人可详见竞买申请订单、并咨询相关银行。

三、出让方式、遵循原则及有关费用说明

(一)出让方式:该矿采矿权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遵循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以出价最高并达到或超过挂牌起始价的报价人为竞得入选人。

(三)采矿权竞得入选人必须在竞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得入选人资格。

(四)采矿权前期出让成本(包括政府开展的征山、征地、道路、林地报批、青苗补偿、各种报告的编制及评审、相关协调、原宝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征收补偿费用等),28363.26万元(主要包含征收原宝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相关厂房、基础设施等3403.736379万元、征收原宏发采石场机械设备1380.3754万元、建设矿业大道延伸线20711.45万元等),不包括在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内,应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应在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分两期支付给德安县人民政府。首次缴纳在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采矿权前期出让成本22000万元;第二期在20241031日前缴纳剩余采矿权前期出让成本6363.26万元。

(五)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成交确认书》签订的成交金额由采矿权竞得人分七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为出让收益总金额的20%,缴款期限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第二期缴纳比例为总金额的20%,缴款期限为20241031日前,第三期缴纳比例为总金额的15%,缴款期限为20251031日前,第四期缴纳比例为总金额的15%,缴款期限为20261031日前,第五期缴纳比例为总金额的15%,缴款期限为20271031日前,第六期缴纳比例为总金额的10%,缴款期限为20281031日前,第七期缴纳比例为总金额的5%,缴款期限为20291031日前,全部缴款的期限以上述约定为限。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按合同内容和规定时间在采矿权所在地缴入国库。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其它依法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在办理采矿权登记前后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挂牌出让

(一)网上挂牌出让前期工作

1.公告媒体: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2.挂牌公告时间: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

3.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人自行现场踏勘,风险自行评估。

4.网上挂牌出让时间与地点:挂牌交易时间以挂牌出让公告为准。挂牌地点为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s://zrzy.jxggzyjy.cn)。

(二)网上挂牌出让

1.网上挂牌出让:由德安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对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s://zrzy.jxggzyjy.cn选定竞得入选人,由德安县自然资源局矿业权交易中心审核后,与竞得入选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成交结果。

2.《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成交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无异议的,竞得人应于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前期出让成本缴款凭证与德安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或拒签《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采矿权,并按照《公告》和《须知》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采矿权前期出让成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和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德安县财政局缴纳采矿权前期出让成本(22000万元)。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通知书,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赣财建〔201819号文件规定向采矿权所在地的国库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成交金额20%),并向生态环境、应急、水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德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否则以无证开采处理。

4.挂牌出让监督工作:挂牌公开出让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执行,出让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五、特别约定

(一)此次出让为一次性出让,按照该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到期或该矿区内资源(按确定的矿种)开采完毕后,矿山企业3个月内进行清场,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进行复垦复绿,政府对其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剩余资源等不予以补偿。对限期内未处置资产等视为矿山企业自愿放弃,政府有权自行处置。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该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到期,但可采储量未开采完毕,如政策法规可以延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在延续前进行一次储量核实,可办理延续,相关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延续累加时限不得超过大型矿山总服务年限。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而造成企业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停产或退出的,由德安县人民政府和矿权竞得人协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建设生产,投产后一年内必须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上而下开采,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必须实行厂房封闭式生产,配齐除尘设备,做到办公区公园化,开采、加工区无尘化。

(五)矿山必须推行智慧矿山建设和智能管矿,构建大数据存储与分析平台和矿山物联网平台,采用高效采矿技术、三维建模、智能管矿系统、一体化调度系统、安全监测系统、大数据采集系统、生产协同管控。最终实现矿山的安全、绿色、高效开采,做到理念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

(六)竞得人(采矿权人)严格按照《江西省林泉乡宝山西部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采矿作业,一年内开工、两年内投产、三年内达标,做好四定(定界、定量、定时、定开采方式)工作。

(七)采矿权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交符合要求的采矿权新立材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采矿权人应当在2年内进行采矿生产,否则出让人可单方面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前期出让成本不予以退还,出让人有权重新组织出让该采矿权。

(八)矿区地表物及相关权属等问题竞买申请人在竞买前需要向矿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充分了解具体情况。

(九)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并按规定足额提取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十)德安县人民政府对县域境内公路货车运输超载超限治理有相关规定,制订了相应管理办法,矿山矿产品因超载运输而致使停产停工造成损失的情形,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后果。

(十一)该矿的开发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十二)资源必须综合利用,要高质高用,不准高质低用。资源必须在本县范围内进行深加工,所开采的矿产资源优先保障本地建筑市场使用,否则以严重违约论处,出让人可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前期出让成本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重新组织出让该采矿权;

(十三)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产整改,若拒不完成整改的,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十四)竞得人转让采矿权需全部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后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违约责任

(一)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竞得人所开具的全额现金电子保函确定的担保金额不予返还,并将其纳入公共资源和自然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由公安、司法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出让人有权组织重新出让。

1.竞得入选人恶意竞价,或者竞得入选人、竞得人放弃竞得结果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的;

3.竞得入选人在竞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4.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前期出让成本和出让收益的;

5.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6.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7.在挂牌出让交易过程中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8. 不遵守本方案特别规定内容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竞得人未申请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竞得结果,将被纳入公共资源和自然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出让人有权重新组织该采矿权出让。

(三)竞得人不能履约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得结果,由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承担连带经济和法律责任,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出让人有权重新组织出让。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矿山用地应按照该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严格执行,涉及该矿山开采所需要的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竞得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自行协商解决,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采矿权风险提示: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其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等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备案,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依法从事采矿活动,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采矿作业,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四)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方案的规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履行完毕相关法定义务后,办理矿山注销关闭手续。

(五)凡参与本次挂牌项目的竞买申请人,竞买申请一经提交,表明对本实施方案挂牌的采矿权状况充分了解,对于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的所有挂牌文件内容充分理解和认可,视为对所有挂牌文件设立的所有条款完全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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