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法规政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2-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607741

政策解读:《德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1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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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德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意见的通知》

德安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本县申请审核配租做适当调整。这是继2015年,德安县中心城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政策之后的又一次政策调整。

一、新调整的报名条件较以前有哪些变化?

(一)明确了各部门职能。确定了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部门职责。

(二)调整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类型和条件。申请人为城镇户籍人员的,提供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或中心城区稳定就业务工合同及一年工资银行流水清单;外来就业园区企业务工的,提供园区企业务工合同及企业用工备案表(或一年工资的银行流水清单);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提供聘用合同及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审核时仍在正常缴纳);创业人员须在中心城区办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营业执照。

(三)增加了待分配房源的意向登记。住房保障家庭在资格有效期内,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的待分配房源进行意向登记,县住建局按意向登记分批次进行公开配租。

)增加无资助住房限定条件。有资助住房是指直系亲属在中心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米以上。 

(五)明确了受理单位。我县中心城区户籍人员的申请地为户籍所在地社区,非中心城区户籍人员的申请地为务工所在地社区。

  )调整廉租房(含租金补贴)申报条件民政认定的中心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含租金补贴)。

  )增加廉租房(含租金补贴)限定条件。拥有营业性非住宅、消费性车辆或在工商注册企业的对象不得申请廉租房(含租金补贴)。

增加部分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即县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孤遗孀、病故军人遗孤遗孀、参战参试军人)优先予以保障。

  对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并在我县中心城区稳定就业满1年的无房家庭,能提供中心城区稳定就业务工佐证材料及一年工资的银行流水清单的,给予公共租赁住房救助。

  二、公租房新准入条件调整的原因

  (一)调整准入条件,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

现行的本级公租房准入条件早在20153月就已制定,至今已使用5年,该条件已不再符合我中心城区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

1、原文件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要求园区企业务工满一年且备案,我县大多数企业未和老百姓签订劳动局备案合同,导致大多数住房困难家庭无法得到住房保障,我县增加了提供银行流水清单佐证,以确定家庭的务工情况。

  2、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名下拥有注册企业、消费性车辆的家庭不在该保障范畴内。为防止保障房资源的不合理占用,我根据要求,增加廉租住房准入限定,禁止名下有注册企业、消费性车辆的家庭申报廉租房。

  3、为防止子女或父母中一方名下有多套住房、另一方名下无住房的现象发生,我增加无资助住房条件,以营造公平、公正的公租房申报环境。

  (二)积极落实政策,确保保障房准入标准严格规范。

   根据《九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九府厅发〔2010〕36号)文件规定,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由民政负责,即廉租房(租金补贴)申报对象必须是民政认定的中心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咨询电话:0792-4668528

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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