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府办字〔2022〕77号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安县丰林工业园北四路东延一期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高塘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安县丰林工业园北四路东延一期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丰林工业园北四路东延一期项目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德安县丰林工业园北四路东延一期项目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主体:德安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德安县高塘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表附着物(详见项目红线图)。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约19户,涉及高塘乡高塘村五组楼下王家,征收总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
五、签约期限
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月6日
六、征收补偿内容
1.土地及青苗等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征地标准根据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
2.世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德府办发〔2017〕3号)文件执行。
3.项目红线范围内及安置地的地表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德府办字〔2013〕59号文件执行。
4.迁移坟墓按1000元/棺,粪窖按500元/座予以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任选其一(一户征收户有多栋房屋的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补偿。
(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的先行只支付装修、搬迁、安置过渡等费用。房屋补偿款用于安置房回购,不予先行支付,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折旧原则,依据评估机构按《德安县各类房屋重置成本价格暂行标准、德安县房屋附属物及普通装饰装修信息参考价格表的通知》(德府办字〔2018〕6号)文件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2.安置办法
安置房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征一还一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德府办字〔2021〕6号)文件,确定每户最大安置面积(详细规划由规划批复为准)。
(1)安置面积:征收时具有正房(实际生活功能配套齐全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给予安置,不属正房的不予安置。
(2)安置地面积及户型:占地100㎡,二层总建筑面积200㎡;占地130㎡,二层总建筑面积260㎡。
(3)安置房主体结构、外立面、门窗建设完成后,开始进行回购交付。安置房屋按照就近套户型的原则依序选择安置,安置住房回购价为600元/㎡。安置住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也按600元/㎡购买,以外部分按安置住房综合成本价购买。安置住房小于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补偿标准按照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折旧原则,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4)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征收户有多栋房屋的,只能享受一宗宅基地安置。
(5)安置宅基地户数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分配,被征收家庭农业人口由属地派出所核查确认,相关部门负责安置用地整体统筹和放线。
(6)安置地按照先拆先选、后拆后选、同拆抽签的原则依顺序选定。序号以征收户将房屋搬空、交清水电等相关费用、交出钥匙视为该房屋已确定拆除。序号的确定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7)安置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性质,可办理集体土地不动产权证。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九、户数认定标准
(1)被征收住房中,合法夫妻按一户安置。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能分户。
(2)被征收人有多子女达到分户条件的,其中至少一个可安置的子女应随其安置。
(3)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已婚成年儿子或达到法定婚龄的未随被征收人安置的儿子,且户口登记在被征收房屋的,可进行分户,但不予二次分户(法定婚龄截止到项目征收公告之日)。
(4)以后符合分户的被征收户不在此次安置范围之内,按照《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德府办字〔2021〕6号)文件进行审批建房。
(5)根据村规民约,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村民不参与分户安置(无论户口是否在册)。
(6)不属当地世居农民的或被征收正房的非农业户口的被征收户不给予分户。
十、政策性补偿
(一)生活配套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1.太阳能拆移费每台400元。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200元。
3.电话移机(含宽带)及固话保号30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5.水电移装费1100元/户。
6.三相电拆移费1200元/户。
7.电热水器、吊灯、不锈钢衣架、抽油烟机等移装费200元/户。
8.庭院果树移栽按每棵30元补偿,胸径在10公分以上的,每棵100元,特殊树种由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每户2000元的搬迁费一次性补贴(含二次搬迁)。
2.生产企业用房、办公用房及仓储用房按征收面积10元/m2补偿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转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进行补偿。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从其搬迁之日起6个月的安置过渡费。
2.期房安置的,发给其搬迁之日起18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期房实际交付时间不足18个月的,扣回不足部分临时安置过渡费)。在搬迁之日起18个月内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安置过渡费原人口原标准1.5倍顺延。(按实际房屋交付时间发临时安置过渡费)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四)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
生产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补助,办公用房及仓储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补助,一次性补助2个月。
十一、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正房补偿同等金额减免契税,如有其他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超出部分还可以依规享受。
十二、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的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突击装潢、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不作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通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县住建局办理委托手续,进行评估。
(四)评估、测绘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到场,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六)房屋腾空时间为15天,具体时间由县住建局另行公告。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腾空房屋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十三、资金管理
(一)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县级财政筹措足额资金,专款专用。
(二)补偿资金拨付。合同由实施单位签订后,由县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县住建局协议审核专用章,报挂项目县领导签字,再报到财务人员凭有实施单位和县住建局两个印章的合同转账预支付给被征收人,再报县财政局最终审核。
十四、组织领导
成立该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柯剑峰同志任组长,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蔡锦林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高塘乡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项目范围内,办公室主任由 代涛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十五、未尽事宜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十六、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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