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安县第五小学项目(园区企业)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第五小学项目(园区企业)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第五小学项目(园区企业)土地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优化我县教学点的分布及方便适龄儿童就近就学,确保我县第五小学新建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主体:德安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德安高新区管委会
四、征收范围
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1家企业,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详见征收规划红线图。
五、签约期限
2022年2月18日—2022年5月17日
六、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物、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工业用房建筑物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工业用房建筑物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国有工业用地的补偿。
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国有工业用地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按照同地段、同类别近几年的市场价评估确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的工业用房建筑物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园区异地搬迁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由依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按房屋结构、成新等按评估价格补偿。
2.园区异地搬迁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德安高新区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及供地政策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异地搬迁安置。
(1)异地搬迁安置地点为:德安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
(2)被征收人的工业用房建筑物征收面积实行1︰1购买安置(安置面积以产权登记的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办公、宿舍等可租用不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还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综合成本价(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购买。
3.工业用房建筑物、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4.搬迁补偿
园区企业生产实施设备搬迁补偿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损耗费。具体补偿价格由依程序选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补偿,按征收时安装的费用标准给予补偿。
八、政策性补偿
(一)生活配套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1.太阳能拆移费每台400元。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200元。
3.电话移机(含宽带)及固话保号30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5.果树移栽按每棵30元补偿,胸径在10公分以上的,每棵100元,特殊树种由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补偿。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
园区企业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人产权登记的生产性用房建筑物面积计算,标准为25元∕月·㎡,补偿6个月。
(三)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
园区企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产权登记的建筑物面积计算,企业生产用房按25元∕月·㎡的标准补助,办公用房及仓储等按12元∕月·㎡的标准补助,一次性补助2个月。
如正常生产的规上企业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企业的经营效益、纳税情况、用工情况和停产停业期限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税务部门核准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实际经营月份的利润、用工资料作为证明材料,停产停业损失按2个月计算。
九、奖励政策
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被征收人选择园区异地安置的,可按新项目享受政府招商优惠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该政策)。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的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等以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突击装潢、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不作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通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县住建局办理委托手续,进行评估。
(五)评估、测绘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到场,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未上交证件的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注销。
(七)房屋腾空时间根据企业特点,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另行约定搬迁期限,原则上征收补偿款全额到位后20日内应停止生产并搬迁完毕。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八)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住建局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十一、资金管理
(一)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县级财政筹措足额资金,专款专用。
(二)补偿资金拨付。合同由实施单位签定后,由挂项目县领导签字再报到县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县住建局协议审核专用章,财务人员凭有实施单位和县住建局两个印章的合同转账预支付给被征收人,再报县财政局最终审核。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货币补偿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抵押人自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得以此作为抵制征收的理由。
十二、组织领导
成立德安县第五小学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甘姝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魏霞、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蔡锦林等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高新区管委会、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税务局、县市监局、县农业农村局、供水公司、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项目范围内,办公室主任由梁文昊同志担任,抽调专人成立征收工作组,人员由项目责任领导提出,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十三、未尽事宜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十四、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