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征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3-1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198174

关于《德安县石桥路和义峰路周边 二期(石油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3-1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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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安县石桥路和义峰路周边

二期(石油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

意见的公告


为了更好对接石桥路和义峰路周边棚户区改造工作,有效改善周边居民生活条件及出行条件,确保石路和义峰路周边(石油公司宿舍楼)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德安县石桥路和义峰路周边二期(石油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1311日至2021410

  二、征求意见方式: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云(15870883200)、黄华18079206536

  四、联系地点:德安县蒲亭镇人民政府、德安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电子邮件:daxfwzsb@163.com

  附件:《德安县石桥路和义峰路周边二期(石油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311



德安县石油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


为了更好对接石桥路和义峰路周边棚户区改造工作,有效改善周边居民生活条件及出行条件,确保石油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德安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房屋征收办

三、征收实施单位:德安县蒲亭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本项目规划范围内约10户,征收总建设面积约1400平方米(以红线图为准)

五、签约期限

2021 日—2021

六、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1. 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房产补偿资金不予先行支付,只支付装修、搬迁、安置过渡等费用,房屋结构差价按照《德安县各类房屋重置成本价格暂行标准、德安县房屋附属物及普通装饰装修信息参考价格表的通知》(德府办字〔20186号)文件的标准在安置房选房时结算。

1.安置房按照先拆先选、后拆后选、同拆抽签的原则依顺序选购。选购序号以被征收户将房屋搬空、交出钥匙由拆除公司随时拆除视为该房屋已拆除确定。序号的确定和分配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2.安置房按照就近套户型原则进行安置。选购的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的正房面积不一致的,面积差按房屋征收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八、政策性补偿

(一)生活配套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1.太阳能拆移费每台400元。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200元。

3.电话移机费(含宽带)每部30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5.水电移装费1100/户。

6.三相电拆移费1200/户。

7.电热水器、吊灯、不锈钢衣架、抽油烟机等移装费共计200/户。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每户2000元的搬迁费一次性补贴(含二次搬迁)。

2.仓储房按征收用房面积10/m2补偿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转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

1.现房安置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从其搬迁之日起6个月的安置过渡费。

2.期房安置的,发给其搬迁之日起18个月的安置过渡费,在搬迁之日起18个月内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安置过渡费原标准顺延。

3.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过渡费。

4.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标准为100元/人·月,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四)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标准

仓储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补偿,一次性支付2个月。

九、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时,按照被征收正房补偿同等金额减免契税;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正房等面积减免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的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本着尊重实际、尊重历史的原则,对没有产权证的非“两违建筑”,同时符合生活配套功能使用、达到层高2.2米以上、是永久性建筑三个条件的自建用房,由评估机构按照结构、层高等结合成新度,以砖木1300-1800/平方米、砖混1500-2000/平方米来计算价值。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等以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1. 征收范围内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突击装潢、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不作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通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县房屋征收办办理委托手续,进行评估。

(五)评估、测绘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到场,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未上交证件的由住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注销。

(七)房屋腾空时间为15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存入专户

(二)补偿资金拨付。合同由实施单位签定后,由挂项目县领导签字后再报房屋征收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征收办协议审核专用章,实施单位财务人员凭有实施单位合同转账预支付给被征收人,再报财政局最终审核。

十二、组织领导

成立德安县石油公司宿舍楼棚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甘姝同志任组长,政协副主席金鹏同志任副组长,周洁、金士海、陶荷湘、陈敏、颜安、满双华、李英富、淦龙、钟丁巳、王晋、王凯、桂石泉、桂家泉、舒鹏飞、张景飞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项目范围内,办公室主任由舒鹏飞同志担任,抽调专人成立征收工作组,人员由项目责任领导提出,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十三、未尽事宜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十四、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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