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安全生产宣传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6-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3761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6-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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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责任部门

部门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

一、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以县安委办名义指导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由牵头部门实施综合协调。

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2

一、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2.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根据要求参与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1.煤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责部门负责牵头。2.纪检监察机关成立追责组,负责监察对象的追责工作;事故调查组从事故致因的角度,对监察对象作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不提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1.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和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未经批准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案。

3.未执行有关公务回避的规定,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3

一、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4.做好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未按要求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2.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演练中玩忽职守,导致演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活动重大财产损失的。

3.在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命令,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

4.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4

一、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承担除省级负责考核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含中央和省属危化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3.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1.发现涉及“三项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方面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上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

一、县应急管理局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确认。

2.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1.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失效的情形,不依法注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登记的。

6

一、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7

一、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2.负责矿山企业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3.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8

一、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

3.负责生产第二类、生产、经营第三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等情况备案。

4.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化品企业,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5.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2.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企业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予以备案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4.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5.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6.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9

一、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依法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2.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3.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烟花爆竹企业,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4.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5.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供销合作联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等按照《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予以审查通过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10

一、县应急管理局

冶金等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

1.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工贸八大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消防救援、住建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工贸八大行业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3.工贸八大行业企业自备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负责电厂审批、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4.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对不符合要求的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复同意的。

2.发现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组织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5.发现工贸八大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处理的。

1

二、县工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颁发。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颁发。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4.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5.负责对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二、县工信

军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军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


1.在检查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2.在检查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三、县民政局

民政服务机构和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5.《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6.《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负责养老、儿童福利、精神卫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民政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殡葬、福利彩票销售等民政服务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养老、儿童福利、精神卫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民政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

三、县民政局

民政服务机构和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和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指导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未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指导协调不力、指挥不当,造成次生灾害的。

1

四、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1.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破坏性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

3.管理全县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和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

4.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负责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


1.不履行规定的职 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的。

2

四、县自然资源局

国土空间规划


1.指导乡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建设用地需求。

2.指导乡镇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全生产、管道相关设施用地,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划及有关规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许可不严格的。

1

五、县生态环境局

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依法查处矿山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矿山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负责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五、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

3.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和备案工作,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 负责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备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 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发放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的。

2.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4

五、县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 牵头组织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 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查清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3. 督促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

六、县住建局

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1.指导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的综合评价;

2.依法实施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镇燃气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中的职责分管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不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导致出现行业性和区域性出现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

1

七、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7.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施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3.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予以准入许可的。

2.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

七、县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1.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对非法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

七、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执法,查处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

七、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江西省公路条例》

1.负责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生产、应急保通工作。

2.负责起草、修订有关公路建设、安全保通应急预案。


1.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

八、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水利建设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未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职责,造成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大坝、江河(湖泊)堤防、闸涵、灌排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

九、县农业农村局

农牧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6.《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农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畜禽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相关许可的。

3.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九、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6.《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7.《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8.《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和农业生产作业场所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检查。

1. 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的。

2.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九、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7.《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8.《江西省渔业条例》

1.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

3.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1.违反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

十、县商务局

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管理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安发〔2021〕27号)

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大型商场、大型超市、成品油流通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3.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未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或配合性工作部署缺位。

1

十一、县文旅局

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安发〔2021〕27号)

1.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市局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5.配合应急管理、体育、质监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6.配合质监部门完成游览区安全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7.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8.把文化、广电、广电网络、新闻出版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相关许可前置。负责广电、广电网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9.制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有关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0.履行对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局属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11.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参与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及时撤销原批准。
3.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4.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未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5.未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6.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

十二、县卫健委

县卫健委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江西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江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实施细则》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十二、县卫健委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

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1、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县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安全管理。

1、违反规定程序及条件进行相关审批的。

2、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3

十二、县卫健委

医疗卫生救援

1、《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卫发(2021)27号)

2、《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协调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主观原因不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导致事故蔓延、扩大的。

1

十三、县林业局

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负责林业安全监督管理,对直属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 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其他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森林防火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宣传和防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

宣传和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

3


自然保护地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1. 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

指导各类保护地内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致发生重大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1

十四、县市监局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赣建字〔2022〕3号)

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


未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2

十四、县市监局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3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2号第三次修正)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组织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出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

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

十四、县市监局

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主席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3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2号第三次修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1.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不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

1.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4

十四、县市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1.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特大违法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

十五、县供销社联合社

督促指导属单位和供销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督促指导属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供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行业指导职责

2.配合参与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

2.阻碍和干涉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1

十六、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综合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西省消防条例》

3.《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消防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西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5.《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6.《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7.《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8.《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1.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含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2.按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工作,指导火灾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3.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工作。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综合性消防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西省消防条例》

3.《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1.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2.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

十七、县公安局交管大

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关于印发德安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德安生字〔2022〕16号)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并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人员的资格认定。

1.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

十七、县公安局交管大

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2.《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赣府厅字【2012】205号)

3.《关于印发德安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德安生字〔2022〕16号)

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1.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

十八、县气象局

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4.《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1.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承担指导、监督、服务职责。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检查。

4.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并及时上报。

升放气球安全由气象部门和飞行管制部门共同监管。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2


升放气球监督管理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6号令)第二十九条

1.负责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2.组织升放气球活动的安全检查。

升放气球安全由气象部门和飞行管制部门共同监管。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3

十八、县气象局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加强作业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在出现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救援工作。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4

十八、县气象局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4.《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5

十九、县气象局

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1.《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作业装备、弹药以及发射工具库房、弹药库开展安全检查。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6

十九、县气象局

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德安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二十二条气象部门职责第1条。

1.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做好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测工作。


未按规定履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1

二十、县城管局

市容环卫安全生产指导督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县本级审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道路运输、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县本级审批的渣土处置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县本级管辖范围内城市市容、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公厕建设管理等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督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2


园林市政安全生产指导督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县本级管辖范围内园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含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游乐设施、游船、动物园等)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督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1

二十一、县财政局(国资局)

督促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省属国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实施方案》

3.《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安发〔2021〕27号)

1.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3.督促所出资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

4.参加或组织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

5.督促把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纳入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未按要求履行督促指导职责和未按规定进行考核。

2


参加所出资企业事故调查

1.《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安发〔2021〕27号)

参加所出资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未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

二十二、县教育体育局

学校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5.《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7〕35号)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综合协调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2.协调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车、食品卫生、消防、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等安全工作。

3.承担县校专委的日常工作。

1.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水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2.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3.对于社会办学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1.玩忽职守、指导监督不力等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风险。

2.在审批各类办学机构过程中,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予以审批。

2

二十二、县教育体育局

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5号)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管理。

2.督促各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风险。

1

二十三、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条

3.《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等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依规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许可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


1.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对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竹物品行为。


1.违反规定办理许可证件;

2.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

二十三、县公安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令)

2.《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3.《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燃放许可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资格证明;

2.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1.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

二十三、县公安

油气管线(道)治安管理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线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线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1.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导致监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6

二十三、县公安

参与事故救援、调查及指导案件侦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2124号

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救援、调查处理,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1.未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

2.未及时组织或参与开展有关事故救援;

3.未依法组织、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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