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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江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和《九江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责权利相统一,坚持管合法也要管非法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监管体制,着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推动建立“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行业部门管理、业务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主责、职工参与、基层末梢执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业务监管部门在所监管行业(领域)内,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共享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信息,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整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业务监管部门开展涉及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宣教培训、问题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和绩效管理中,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并加强督查检查。
(二)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做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讨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辖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讨论全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五)按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综合督查等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议等。
(七)督促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严格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组织评估。
(八)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
(九)指导推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
(四)承办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推动各乡(镇、场)、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研究。
(七)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考核、检查、综合督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建专家团队,通过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服务。
(八)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九)组织实施对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审核一般及典型事故调查报告,协助上级部门对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十)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四)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五)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六)负责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七)研究起草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制度机制。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综合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教培训,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监管通讯录,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普法及安全生产科普工作,组织开展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六)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八)组织编制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办或承办机构编制和实施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重大活动安全监管。
(九)整治安全生产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按照分工对部门或干部安全监管流于形式、敷衍塞责及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追责,对存在腐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按照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职责:
(一)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巡察的重要内容,监督推动责任落地落实。
(二)依规依纪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追责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参与对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选任考察范畴。
(二)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对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及业务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任工作,优先配备具有安全监管经验或专业背景的人员。
(三)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县委编办职责:
(一)在核定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时,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协调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关系,审核安全生产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
第十六条 县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尤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及社会稳定。
(三)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指导下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督促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发挥积极作用,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四)协调指导做好各类宗教活动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宗教场所建设和大型宗教活动审核、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委政法委职责:
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开展考核,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县委网信办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 县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三)参与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
(四)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团县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三)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妇联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面向家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加强对妇女群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三)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县委党校职责:
(一)负责县委党校校区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校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能源发展规划,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按权限审核油气、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油气长输管道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地方性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依法参与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能源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煤炭投资项目。
(七)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停供电措施,协调供电企业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依法参与有关电力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督促电力安全生产、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督促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督促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公用充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督促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九)按照职权做好辖区内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属地监管工作。
(十)统筹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发展规划,配合相关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行业新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负责做好新(扩)建冷库项目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以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高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防雷安全管理;指导下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防雷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校外学生托管机构的安全整治工作。
(五)协调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的安全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教育行业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七)指导、监督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体育系统所属单位及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体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马拉松、越野跑、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使用运动类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民用航空器,或使用降落伞、滑翔伞、动力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三)指导新建、改建、扩建体育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督促涉及体育项目审批的室内冰雪活动场所落实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支持全县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创新研究,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县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在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五)督促指导工业制造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民用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九)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民用爆炸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督促指导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贯彻实施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降低安全风险。
(十一)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相关产业政策宣贯,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按职责权限负责新(改、扩)建冷库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1.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负责治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组织查处非法运输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负责治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备案。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盗(偷)采矿资源的行为。
5.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通用航空器实施管理,负责违法违规通用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对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期间通用航空器的地面管控工作。
6.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配合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8.指导、监督石油企业安保工作;严打整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行刑衔接,依法处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经营、生产假冒伪劣汽油等刑事案件;指导有关地方、部门维护油气区社会治安稳定。
9.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隐患和日常巡查发现的道路风险隐患,报告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参与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驾毒驾、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7.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8.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检查。
9.负责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控,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10.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婚姻、殡葬、救助、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彩票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三)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协助有关部门起草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
(四)负责对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六)承办本级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职责: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三)会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四)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国资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指导督促国资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督促国资局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督促所出资监管企业落实冷库使用安全管理。
(七)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国资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国资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八)参加国资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九)督促国资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
(三)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四)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五)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各技工院校主管部门督促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
(二)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尾矿库相关安全监管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尾矿库资源利用工作。
(六)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包括油气输送管线)的综合部署,审批的各项规划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间距要求;涉及安全事项必须征询安全监管及行业相关主管单位意见,建设工程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
(八)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城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定点,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九)负责指导冷库项目用地、工程规划合法合规性审查,指导核发冷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发现的涉嫌安全隐患线索移交相关部门,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三)指导协调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冷库拆除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四)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负责在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中,提醒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定建筑施工安全地方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安装和使用。
(二)负责分管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施工、非法分包、转包等行为;负责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各类违法行为。
(三)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入的本地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县区域燃气输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经营、燃气管道工程的安全专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制定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牵头负责城市在用房和危房的安全监管,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牵头负责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规范农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七)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
(九)负责核发冷库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相应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作业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超限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二)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管。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汽车、汽车租赁、共享汽车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五)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公路桥、所辖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六)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七)参与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九)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农村公路行业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或参与道路运输,公路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十)负责指导监督县域乡镇渡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负责协调服务民用飞机机场航线航班的布局、开辟及稳定等工作,协助落实民用飞机机场的安全和机场周边区域净空等工作。
(十二)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十三)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十四)依法监管邮政快递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负责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重点对邮政快递企业的仓储场所、末端网点、快件分拨中心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依法取缔行业监管的非法违法企业;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消防救援及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
(三)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六)加强对水利风景区中栈道类项目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监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农业(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渔船的登记,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监督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依法指导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养殖场、饲草饲料、动物检疫、兽药生产及销售等领域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负责监管县级粮食储备库的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
(七)负责农业(粮食)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定期开展星级乡村民宿动态监管,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上报取消星级乡村民宿资格。
第三十八条 县商务局职责:
(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大中型商场、大中型市场、成品油流通、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等冷库使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地方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依规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漂流、热气球、极限运动等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涉及栈道类旅游项目的旅游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景区栈道日常维护、设施完善、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等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旅游景区,依照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六)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七)把文化、广电、网络和旅游行业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相关许可前置。负责广电、网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制定文化(文物和博物馆)、旅游有关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九)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十)负责按照旅游民宿的标准条件开展评定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评定旅游等级民宿;负责涉及村居民宿团队旅游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室内冰雪活动场所项目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
救援。
(十三)负责文化系统、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管理和宣传工作,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查处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三)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单位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直属卫生健康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工作。
(五)负责卫生健康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医疗性事故除外)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卫生健康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八)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卫生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九)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十)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一)负责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所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驻县企业和县属企业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工贸、化工企业加强冷库使用安全管理。
(四)负责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类)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参与、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登记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参加省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发证工作,组织、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除外)资格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十二)参与组织、指导实施除煤矿行业以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工作,监督和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指导、督促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第四十三条 县审计局职责:
(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依法监督各地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旅游部门制定并落实林区自助休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及气体充装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查处。
(五)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八)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依据有关部门函告,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十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升级;根据职责,对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对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存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原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的设备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加强销售环节执法检查,开展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
(十五)负责做好冷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温材料等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加强生产、销售环节储能电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有关通报或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栈道玻璃等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对检查发现的或其他部门移送的特种设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供销联社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供销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督促做好系统内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冷链物流等业务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县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和利用人防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
(二)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现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五)对违规利用人防设施新(改、扩)建冷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联合执法。
第四十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二)依法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相关工作,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营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消防救援专业技能训练,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制订装备配备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四)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建设、管理及业务指导。
(五)负责依法对冷库使用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气象局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指导监督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参与气球升放、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升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指导各相关行业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监管体系,推动防雷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督促指导其管理服务对象开展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六)负责雷电灾害、升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八)负责调查处理违反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气象预报预警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和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德安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港口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等区域安全监督管理;按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有关水路运输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的制订。
(三)负责所管辖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的管理;对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有关船舶登记、发证和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负责贯彻执行船舶检验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权限内船舶(含渔船)法定检验工作;负责辖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人命救助;组织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县权限内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对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权限内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和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六)负责组织监测分析港口运行安全情况,负责全县港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七)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八)负责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人命救助,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辖区内船舶登记,组织、指导、督促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十)负责辖区到港船舶、船员安全监督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展,船员培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市政设施(除燃气、供水外)、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调对城市道路开挖、生活和建筑垃圾清运及终端处理等行为进行安全监管。
(三)负责指导、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县本级管辖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的管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局职责:
(一)负责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划转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和协调工作;负责上述事项的政策解读、流程优化、办事指南编制等工作;负责审批资料的收集整理、送达归档和信息推送工作;负责办理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联的政务服务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业务的对口指导。
(二)负责全县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方面的中介超市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 县公路发展中心职责:
(一)指导普通国、省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普通国、省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普通国、省道公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按职责分工指导并开展普通国、省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第五十四条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车务段德安站职责(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辖区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铁路运输、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的安全监督。
(二)组织监督铁路运输安全情况,负责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安全情况,负责辖区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德安供电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在电力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指导和监督运行电力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活动,对电力系统生产、防火、用电、交通、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配合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重要用户加强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安监管支局职责:
(一)负责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有关保险机构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导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机构推进重点领域安责险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三)负责对全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进行统计。
第四章 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业务监管责任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各行业的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业务监管责任明确到各有关部门(见附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五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析研判、审核审定、教育培训、巡查考核、应急响应、事故调查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业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会商研判、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举报奖励、宣传教育、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将掌握的本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及时共享给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工作考核、通报约谈等工作机制,压紧压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关于印发德安县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德安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表
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业务监管责任划分表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主管部门 | 业务监管部门 | ||||
| 1 | 农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2 | 林业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
| 3 | 畜牧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 | 渔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德安分局 | ||||
| 5 | 农林牧渔专业 及辅助性活动 | 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畜牧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6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7 |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
| 8 | 非金属矿 采选业 | ||||||
| 9 | 其他采矿业 | 县自然资源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饲料加工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制糖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畜禽屠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
| 肉类加工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水产品加工、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等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11 | 食品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2 | 酒、饮料和精制茶 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3 | 烟草制品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4 | 纺织 | 纺织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5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6 | 皮革、毛皮、羽毛及 其制品和制鞋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7 | 木材加工和木、竹、 藤、棕、草制品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8 | 家具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19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0 | 印刷和记录媒介 复制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1 | 文教、工美、体育和 娱乐用品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2 | 石油、煤炭及其他 燃料加工业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23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24 | 医药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25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6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7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8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29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0 | 金属制品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1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2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3 | 汽车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4 | 船舶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
| 35 | 铁路、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36 | 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7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39 | 其他制造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0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
| 废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县商务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1 | 金属制品、机械和 设备修理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42 | 电力、热力生产和 供应业 | 电力生产、电力供应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居民热力生产和供应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43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燃气生产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燃气供应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4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城市水的生产和供应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农村供水保障 | 县水利局 | ||||||
| 45 | 房屋建筑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46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7 | 建筑安装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8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 他建筑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49 | 批发业 | 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0 | 零售业 | 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1 | 铁路运输业 |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车务段德安站段 |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车务段德安站 | ||||
| 52 | 道路运输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3 | 水上运输业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德安分局 |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德安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4 | 石油、天然气长输 管道运输业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5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6 | 邮政快递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 负责 | ||||
| 57 | 住宿业 | 民宿服务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其他 | 县商务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8 | 餐饮业 | 县商务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59 | 广播电视和卫 星传输服务 | 广播电视和卫 星传输服务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
| 60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县委网信办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1 |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2 | 银行业、保险业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安监管支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安监管支局 | ||||
| 63 | 房地产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64 | 租赁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5 | 商务服务业 | 县商务局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6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
| 67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8 | 科技推广和应用 服务业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9 | 水利管理业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
| 70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植物园管理服务 | 县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
| 城镇水污染治理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动物园、水族馆管理服务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城市管理局 | |||||
| 其他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1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城市管理局 | |||
| 游览景区管理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林业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2 | 土地管理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3 | 居民服务业 |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等 | 县商务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托育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殡葬服务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
| 其他居民服务业 | 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4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 日用产品修理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5 | 其他服务业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6 | 教育 | 县教育体育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
| 77 | 卫生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78 | 社会工作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委社会工作部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9 | 新闻和出版业 | 县委宣传部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80 | 广播、电视、电影和 录音制作业 | 县委宣传部 | 县委宣传部 | ||||
| 81 | 文化艺术业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82 | 体育 | 县教育体育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
| 83 | 娱乐业 | 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观光活动、文化活动与经纪代理服务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
| 体育彩票服务、体育娱乐活动与经纪代理服务 | 县教育体育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
| 福利彩票服务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
| 其他娱乐业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84 | 中国共产党机关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85 | 国家机构 | ||||||
| 86 |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 ||||||
| 87 | 社会保障 | ||||||
| 88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 和其他成员组织 | ||||||
| 89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 90 | 国际组织 | ||||||
备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