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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梓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非法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和《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25年7月7日给予没收医疗器械,处以二万八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