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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2-4666671(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3304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 1 | 九江市德安县雨污分流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 九德环评字〔2025〕7号 |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