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绿色道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审批<河东大道(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报告》收悉。我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基本同意该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河东大道(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位于江西九江市德安县宝塔工业园(宝塔乡、蒲亭镇),由南北线、西东线2条道路组成,总长度约2.207km,其中南北线起点于德安大道(东经115°44'42.47",北纬29°18'41.44"),终点至渊明大道(东经115°44'59.38",北纬29°18'12.61");西东线起点于高峰北路(东经115°44'27.95",北纬29°18'15.24"),终点至厚德北路(东经115°45'03.96",北纬29°18'37.21")。
道路等级均属城市次干路,主路采用双向2车道或双向6车道,主路设计车速30km/h,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工程总占地面积7.49hm2,均为永久占地。土地利用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工程于2023年11月开工,2024年11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项目概算总投资18352.0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205.04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工程土石方挖填方量20.72万m3,其中挖方16.31万m3,填方4.41万m3,无借方,余方11.90万m3,余方外运至德安高新区2024年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利用。
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德安县绿色道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基本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2.基本同意本项目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5年),水土流失防治六项指标目标值分别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1,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0%。
3.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49hm2。
4.基本同意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是做好项目施工期的排水、沉沙、临时覆盖、绿化、表土保护等措施。
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时段和监测点布设。
6.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613.30万元(含主体工程已列投资552.62万元,新增投资60.6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00.20万元,植物措施205.06万元,监测措施34.63万元,施工临时工程21.49万元,独立费用44.36万元(监理费11.62万元),预备费1.5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9938.4元。
三、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工作
1.优化设计。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植被破坏、地表硬化面积以及土石方挖填量,增加植被覆盖。
2.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你公司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20〕161号)文件规定,实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3.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你公司应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规定,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范围。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2〕29号),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9938.4元。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期、恢复期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要控制地面硬化面积,增加壤入渗,综合利用地表径流;禁止随意取、弃土,弃土应综合利用,取、弃土地点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签订的土石方合同应明确取、弃土地点,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围护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报我局备案。
3.加强检查。你公司应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4.变更报批。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需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否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五、项目完工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
本项目如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六、批复文件有效期
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本批复文件仅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