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批准结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6-1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6070

关于德安县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二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6-1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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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审批<德安县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二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报告》收悉。我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基本同意该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德安县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二期)建设项目位于九江市德安县德安大道以西、青山路以南,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3′01",北纬29°17′28"

项目总建筑面积149296.33m2,计容建筑面积296853.47m2,建筑占地面积148993.33m2,建筑密度71.64%,容积率1.43绿地率7.63%;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栋1F重钢车间、1栋1F油漆库、1栋1F气站、室外成品堆场、2栋1F门卫室、消控室、地下泵房、道路、广场、绿化等设施。

项目征占地共计20.80hm2,均为永久占地。土地利用类型为工业用地。

项目于2021年8月开工2022年12月完工,总工期17个月。项目总投资51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7999万元。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资金。

本项目土石方挖填方量7.04万m3,其中挖方3.52m3填方3.52m3,无借方,余方

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3年,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基本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2.基本同意本项目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3年),水土流失防治六项指标目标值分别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1,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0%(无表土可剥离),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7%

3.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0.80hm2

4.基本同意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是做好项目施工期的排水、沉沙、临时覆盖、绿化、表土保护等措施。

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时段和监测点布设。

6.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575.04万元(主体已列:440.37万元;方案新增:134.6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70.04万元,植物措施262.28万元,监测措施53.60万元,施工临时工程90.07万元,独立费用31.65万元(含工程建设监理费12.61万元),预备费50.7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66372

三、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工作

1.优化设计。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植被破坏、地表硬化面积以及土石方挖填量,增加植被覆盖。

2.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公司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20161文件规定,实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3.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公司应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规定,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范围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2〕29号,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66372元。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期恢复期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要控制地面硬化面积,增加壤入渗,综合利用地表径流;禁止随意取、弃土,弃土应综合利用,取、弃土地点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签订的土石方合同应明确取、弃土地点,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围护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报我局备案。

3.加强检查。公司应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4.变更报批。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需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否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五、项目完工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

本项目如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六、批复文件有效期

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本批复文件仅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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