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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市监食检不罚(2026)13号 |
德安县聂桥镇李孝海蔬菜摊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行为。 |
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主观过错,涉案经营额较小及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没有消费者因购买食用不合格大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向我局投诉或报告的情形,尚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当事人行为也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2025 年版)》第19项“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和该项的适用条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我们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
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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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德市监不罚(2026)13号 |
德安县福隆超市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