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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安县物流港某车行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9月18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物流港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使用说明书整车结构图不一致。经查明,
涉案的2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行为,更换超标准长度坐垫,扩增蓄电池安装槽,拆除脚踏板,同时车辆的外观也发生了改变。当事人无法提供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经营未经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德安县物流港某车行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10月12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物流港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使用说明书整车结构图不一致。经查明,
涉案的1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行为,扩增蓄电池安装槽,蓄电池连接线和充电口为铅酸电池配置所适用,与合格证原厂配置锂电池属性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经营未经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