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升城市文明交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标电动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非标电动四轮车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12月31日
三、整治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县生产、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或无CCC认证,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非标电动四轮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上检查时发现非标电动四轮车,将对驾驶员进行劝导宣传,告知不得上路行驶,并追溯车辆销售源头。
四、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道路及以老年代步车或者城市观光车等名义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四轮车销售网点。
五、治理步骤
分三个阶段对非标四轮电动车进行集中治理: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
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本县销售非标电动四轮车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网点进行依法查处,有效防止非标电动四轮车流入市场。公安交管部门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发现非标电动四轮车后,要求车主自行处置、告知以旧换新、退还销售点、签订不上路行驶承诺书等方式进行劝导和宣传。(按照《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动车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电动车价款费用的三倍。)
第二阶段(2024年3月11日至6月30日)
持续开展路面检查,发现非标电动四轮车主不遵守承诺,继续上道路行驶或存在其他交通违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拖车,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电动四轮车予以强制报废处理。
第三阶段(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全县范围道路禁止非标电动四轮车通行。对驾驶人违反通行规定或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电动四轮车予以强制报废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轻信电动四轮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广告,要购买具有3C认证和有出厂合格证的正规电动四轮车并做到有牌照、有驾照、规范行驶。同时,也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此次整治工作,安全、文明出行,努力为全县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