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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德市监处罚【2025 】9号 | 德安县丰尚果业精品炒货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