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6-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5688

2025年食品抽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6月24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6-2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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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导读: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违反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处罚情况

德市监处罚【2025 】10

德安县小杜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德市监不罚【2025 】12

德安县贝一凡批发超市河东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进行教育

德市监不罚【2025 】3

德安县宏仕达购物广场河东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进行教育

九德市监处罚{2025}8号

德安县宏仕达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15元

3.罚款人民币4000元,共计4006.15元,上缴国库

德市监不罚【2025 】1

德安县联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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