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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德市监处罚【2025 】10号 | 德安县小杜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 
| 九德市监不罚【2025 】12号 | 德安县贝一凡批发超市河东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进行教育 | 
| 九德市监不罚【2025 】3号 | 德安县宏仕达购物广场河东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进行教育 | 
| 九德市监处罚{2025}8号 | 德安县宏仕达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15元 3.罚款人民币4000元,共计4006.15元,上缴国库 | 
| 九德市监不罚【2025 】1号 | 德安县联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