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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德市监食检处罚{2024}13号 | 余能伟涉嫌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 |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水产品(泥鳅)的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水产品涉案金额较少数量较小,且在案发后主动认错积极配合本局查清违法事实,至案发止未收到关于消费者食用上述涉案水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和严重后果的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六编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 3、罚款4000元,共计4020元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