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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德市监食检处罚{2024}16号 | 德安县时代凌飞新城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 |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涉案金额较少数量较小,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案发后主动认错积极改正,配合本局查清违法事实,至案发止未收到关于食用该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和严重后果的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当事人行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第十三项:“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