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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德市监食检罚决[2024]15号 | 德安县燕子精品水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违法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19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