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2-1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18575

2024年食品抽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2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2-1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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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导读: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违反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处罚情况

九德市监(食)罚决(2024)12

德安县联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标农产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德市监(食经)罚决(2024)14号

德安县赣果惠水果店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标农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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