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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德市监(食)罚决(2024)10号 | 德安县丰林镇昌隆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 德市监(食经)罚决(2024)11号 | 德安县怡佳购物中心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规定中的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66 元; 2、罚款人民币 2000 元,共计 2066 元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