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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反法律条文 |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 处罚情况 | 
| 九德市监食检罚决(2024)9号 | 德安县蒋春连水产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案 | 胡文杰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的规定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31元,并处罚款4000元,共计4031元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