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7-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10207

2024年7月食品抽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7-2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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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食品抽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反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处罚情况

德市监食检不罚{2024}1号

德安县小胡购物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胡文杰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对食品采购人员、食品销售人员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德市监食检不罚{2024}2号

德安县吴山镇百姓购物中心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李晓华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对食品采购人员、食品销售人员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德市监食检不罚决{2024}3号

德安县凌飞超市南田铺加盟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熊腊生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对食品采购人员、食品销售人员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德市监食检不罚决{2023}12号

德安县邹桥顺辉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九德市监食检不罚决(2024)6号

德安县缤纷生活超市三小店涉嫌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刘诗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对食品采购人员、食品销售人员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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