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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反法律条文 |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 处罚情况 | 
| 德安县第一幼儿园食堂涉嫌制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万园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制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违法行为。 | 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13项“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