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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反法律条文 |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 处罚情况 | 
| 九德市监食检罚决{2023}8号 | 德安山宾隆购物广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丁丹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且涉案案值较小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3.7元,并处罚款8000元,共计8003.7元,上缴国库 | 
| 九德市监食检罚决{2023}9号案 | 德安小熊三姐妹蔬菜批发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熊菊花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且涉案案值较小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6000元,共计6005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