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1-0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034

2023年食品抽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四)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1-02 15:53
打印
    关联导读:

2023年食品抽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四)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反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处罚情况

九德市监即罚决{2023}1号

德安新集贸市场简四妹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王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