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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反法律条文 |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 处罚情况 | 
| 德市监食检不罚决{2023}1号 | 德安县吴山镇何铺王静杂货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王静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 | 当事人免于处罚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应当对食品采购人员、食品销售人员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