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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反法律条文 | 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 处罚情况 | 
| 德市监食检罚决{2023}4号 | 德安县丰林镇小洪批发部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戴莲莲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 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进行教育,具体教育如下:1、应当对食品采购人员、食品销售人员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