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就业创业服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9-1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336608

2022德安县惠企政策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9-1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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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创业

1、就业招聘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领  

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4、创业担保贷款  

5、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申领  

6、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补贴  

7、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8、吸纳城乡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9、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0、一次性扩岗补助……………………………

11、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  

二、社会保险

12、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3、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关系

1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  

15、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  


  

就业创业

1、事项名称:就业招聘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政策标准:免费发布招工信息、免费参加招聘会

扶持类型:公共服务

办理对象:一般企业

企业特性:不限性质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股

咨询方式:0792-4339162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需要招工的企业

申报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用工申请备案表

办理流程:

企业来电或柜台申请,填写用工申请备案表(在德安县企业微信群发布招聘信息)

线下办理地址:

德安县东风路185号一楼人社局综合窗口

2、事项名称: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领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9〕3号

政策标准: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下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等。

岗前培训补贴对象为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了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企业技师培训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企业、培训主体在培训结束后,按照以下方式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一)岗前培训补贴由企业按培训次数分批或一次性申请,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课程安排表和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考核成绩。

(二)个人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企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代为申请协议原件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培训主体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主体填写)和代为申请协议原件。

(五)经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后,按规定向企业预支4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其余补贴资金,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个人申请企业技师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企业申请企业技师培训补贴时,需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填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代为申请协议原件和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各类企业

企业特性:不限行业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培训股

咨询方式:0792-4339346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

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培训

申报材料:

1.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

2.授课教师信息;

3.培训课程安排表;

4.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考核成绩;

5.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

6.集中理论授课时长50%以上的视频资料审核。

办理流程:

1.填写开班申请表并提供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安排表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并备案;

2.按照培训课程安排表开展培训并录制理论授课视频;

3.培训结束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同时提供培训考勤记录、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集中理论授课时长50%以上的视频资料审核;

4.审核后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线下办理地址:

德安县东风路185号就业中心培训股(605室)

3、事项名称: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政策标准:第九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留用人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吸纳见习学员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企业特性:不限行业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咨询方式:0792-4339346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

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申报材料:

1.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

2.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3.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

5.见习学员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能够满足见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报《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申请表》申报认定见习单位;

2.符合见习要求的人员,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并持有关身份证明申请见习;

3.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后及时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持相关材料申报见习补贴。

线下办理地址:德安县东风185号人社局一楼综合窗口

4、事项名称: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财社〔2020〕23号

政策标准: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现行政策给予贴息。

扶持类型:融资贷款

办理对象:小微企业

企业特性:B采矿业、K房地产业以外都可以

企业规模:小微企业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创业贷款担保股

咨询方式:0792-4337551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

1.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2.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微企业;

3.小微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项目需提供法人或占股30%以上股东的相关证书和表彰)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4.与一年内新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按照“一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条件申请的小微企业同等执行)

5.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2.贷款受理和材料审核;3.贷前调查;

4.审查推荐;5.银行放款;6.贷后服务;7.贷款回收

线下办理地址:

德安县东风路185号就业中心创业贷款担保股(301室)

线上办理地址:

1、微信公众号“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

2、支付宝“赣服通”平台

3、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rst.jiangxi.gov.cn:8081/jxrlzy/index.html

5、事项名称: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申领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保主体促就业1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1号)。

政策标准: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对入驻实体、个人减免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等运行费用,对全额减免运行费用的运营主体,按实际减免费用的80%给予补贴,以每个入住实体、个人每季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为限额。减免期间,入住实体、个人不得再重复享受运行费补贴,但记入补贴期限中。(本款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

企业特性:不限行业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培训股

咨询方式:0792-4339346

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产生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的企业、个人

申报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收费票据等

办理流程:

1.企业、个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进驻协议,正常运营并产生相关费用;

2.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携相关申报材料向孵化基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线下办理地址:

德安县东风路185就业中心培训股(605室)

6、事项名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补贴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2〕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保主体促就业1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1号)

政策标准: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到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调为90%,实行“免申即享”直达银行账户的精准发放模式。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一般企业

企业特性:不限行业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失业保险股

咨询方式:0792-4331365

有效期限: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办理流程:实行“免申即享”

线下办理地址:

德安县东风路185就业中心失业保险股(603室)

线上办理地址: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http://zwfw.rst.jiangxi.gov.cn:8081/jxrlzy/index.html

7、事项名称: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4号

政策标准: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职工

企业特性:不限性质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失业保险股

咨询方式:0792-4331365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企业参保职工

申报材料:技能等级证书、社保卡

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2.就业中心失业保险股受理审核3.资金申拨4.资金打入个人社保卡账户5.办结

线下办理地址:

德安县东风路185号就业中心失业保险股(603室)

线上办理地址: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http://zwfw.rst.jiangxi.gov.cn:8081/jxrlzy/index.html

8、事项名称:吸纳城乡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10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厅明[2022]35号)第七条

政策标准:鼓励当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疫情防控期间,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劳动力超过10人的企业,除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每超过1人,再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工业园区企业

企业特性:不限行业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股

咨询方式:0792-4339162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工业园区企业吸纳城乡贫困劳动力(退捕渔民、三类监测对象)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

申报材料:1.城乡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三类监测对象)证明材料;2.身份证复印件;3.花名册;4.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2.就业中心人力资源服务股受理审核3.资金申拨4.资金打入企业账户5.办结

线下办理地址:德安县东风路185号一楼人社局综合窗口

9、事项名称: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应对疫情保主体促就业1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1号)第五条。政策标准: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新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工业园区企业和个人

企业特性:不限行业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股

咨询方式:0792-4339162

有效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工业园区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

申报材料:1.应届高校毕业生大学毕业证书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3.花名册;4.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2.就业中心人力资源服务股受理审核3.资金申拨4.资金打入企业账户5.办结

线下办理地址:德安县东风路185号一楼人社局综合窗口

10、事项名称: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2〕12号)。政策标准: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该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工业园区企业

企业特性:不限行业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股

咨询方式:0792-4339162

有效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工业园区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失业保险。

申报材料: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大学毕业证书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3.花名册;4.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2.就业中心人力资源服务股受理审核3.资金申拨4.资金打入企业账户5.办结

线下办理地址:德安县东风路185号一楼人社局综合窗口

11、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德安县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办法》德人才办字〔2019〕16号

政策标准:对新引进(2018年6月14日之后)在德安工作并在当地参加了社会保险(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不超过10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不超过6年),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分别按每人每月3000元、1500元、1000元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扶持类型:财政奖补

办理对象:工业园区企业

企业特性:不限行业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就业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股

咨询方式:0792-4339162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对新引进(2018年6月14日之后)在德安工作并在当地参加了社会保险(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不超过10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不超过6年),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对象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2.申请对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3.申请对象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原件及复印件1份;4.填写规范的《德安县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一式3份);5.填写规范的《德安县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花名册》(一式4份);6.用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2.就业中心人力资源市场股受理审核3.资金申拨4资金打入企业账户5.办结

线下办理地址:德安县东风路185号一楼人社局综合窗口

社会保险

12、事项名称: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政策依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2〕14号)

政策标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费率0.5%;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扶持类型:降费减负

办理对象:企业

企业特性:不限性质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共业务股

咨询方式:0792-7740469

有效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申报条件:企业无需申报,参保即可享受。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免申即享。

线下办理地址:德安县东风路185号二楼社保服务大厅

13、事项名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13号)政策标准: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养老保险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

扶持类型:降费减负

办理对象: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缓缴政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企业特性:不限性质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责任股室:德安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共业务股

咨询方式:0792-7740469

有效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

申报条件:5个特困行业;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满足申请缓缴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的条件。

申报材料: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表

办理流程:即申即享。

1)线上办理-登录“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缓缴申请

2)线下办理-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表》提出申请

线下办理地址:德安县东风路185号二楼社保服务大厅

劳动关系

14、事项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政策依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政策标准:1.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九江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可减半执行;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3.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

扶持类型:费用减免

办理对象:在建、新开工建设项目

企业特性:不限性质

企业规模:不限规模

主管部门: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咨询方式:0792-4334029

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条件:

1.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需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制度。

2.经办工资保证金的机构(含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开具保证保险保单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九江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

申报材料:

1.《三年内无拖欠工资承诺书》;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

3.申请使用金融机构保单、保函替代的需提供保单、保函。

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需将《三年内无拖欠工资承诺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交人社部门备案;2.人社部门核实申请企业三年内是否有欠薪行为;3.申请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的,由人社部门审核保函是否符合规定;4确认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差异化缴存或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线下办理地址:德安县人社局409室

线上办理地址:


15、劳动合同法普法

一、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八、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九、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十、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十一、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十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三、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十四、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十五、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六、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十七、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八、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九、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二十、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十一、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十二、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十三、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十四、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十五、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做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十六、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能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二十七、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需要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十八、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在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十、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凳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三十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十三、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副厅级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三十四、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十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十七、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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