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工伤保险服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9-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537254

关于职工工伤认定的情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1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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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导读: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哪些情况应视同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符合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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