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典型案例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2-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11252

案例:骑手李某与九江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仅订立劳务合同,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0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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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申请人于2021年3月底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内容为美团外卖送餐,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均由被申请人统一管理和安排,工资由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代发。2021年7月3日14时,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前往杨桥送餐,途经渊明大道上好佳小区门口路段,遇万某驾驶的汽车右转弯时未避让直行的申请人车辆,导致两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即申请人被送往德安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7椎体粉碎性骨折,颈7椎体脱位,颈6、7椎板骨折,颈髓损伤,右耳、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出院后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故申请依法裁决。

二、庭审纪实

(一)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于2021年3月底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内容为美团外卖送餐,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均由被申请人统一管理和安排,工资由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代发。2021年7月3日14时58分许,申请人驾驶赣两轮摩托车前往杨桥送餐,途经渊明大道上好佳小区门口路段,遇万某驾驶的汽车右转弯时未避让直行的申请人车辆,导致两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即申请人被送往德安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7椎体粉碎性骨折,颈7椎体脱位,颈6、7椎板骨折,颈髓损伤,右耳、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出院后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此次事故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其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工伤认定未果。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劳动关系,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而被申请人却没有为申请人申请人工伤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提出以下仲裁请求: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答辩

2021年3月,申请人注册成为美团骑手,其自备手机、摩托车等派送工具从事美团外卖区域配送工作,其报酬按送单量确定,无底薪,由第三方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发放。申请人上线接单,下线系统不派单,不上线不打卡也不扣款。2021年7月3日,申请人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摔倒受伤。以上是本案的基本事实。

结合以上事实及法律,答辩人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对工资、津贴、社保、休假等与申请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福利待遇作具体约定,故双方并未达成劳动关系合意。

第二,申请人的报酬是依据送单量计算的,与其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且申请人无底薪,不受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其工资待遇明显不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来确定。

第三,申请人的报酬来源于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由此表明,申请人的报酬结算与支付有第三方参与,双方并不存在报酬的直接支付关系,此与劳动关系本身具有的劳动力交换形式、经济从属性特征不符。

第四,华彬公司也无需向被告提供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申请人自备手机、摩托车等派送工具,自主通过“美团”APP订单系统接单并配送,是否接受订单及派送订单的数量均由其自行决定,并非由华彬公司派单和发出派送指令,华彬公司也无法决定被告接单与否。申请人不打卡也不被扣款,其可自主上线接单,下线不接单。显然,华彬公司对骑手的管理是一种松散的管理模式,骑手能够自由的选择上线下线,而该选择除了影响自己的收益外,并不与华彬公司的管理产生冲突。从以上各方面看,双方之间无严格意义上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

第五,劳务关系,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经济关系。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高度的人身隶属性,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劳动力完全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管理和监督,劳动成果均归属于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方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并无此等程度的人身隶属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华彬公司之间的关系从属性不强,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系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请求确认华彬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特此请求贵委驳回申请人对华彬公司的仲裁请求。

(三)审理焦点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焦点主要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四)仲裁委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3月底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内容为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一直从事配送员工作,工资计算方式按绩效工资计付,由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代发。2021年7月3日14时,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前往杨桥送餐,途经渊明大道上好佳小区门口路段,遇万驾驶的右转弯时未避让直行的申请人车辆,导致两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即申请人被送往德安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7椎体粉碎性骨折,颈7椎体脱位,颈6、7椎板骨折,颈髓损伤,右耳、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出院后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

(五)办理结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三、案例分析与思考

申请人于2021年3月底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系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该合同第一条对合同期限进行了约定,第二条对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约定,第三条对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的计付方式、发放时间、工资调整等进行约定,第四条对申请人工作纪律、奖励及处罚进行了约定,第五条对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进行了约定,第六条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第七条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第八条对争议解决办法进行了约定。本委认为,该合同从名称上是劳务合同,对比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尽管缺少一些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另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申请人必须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服从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的工作牌、工作服等标识由被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按申请人的工作情况发放申请人工资,且申请人的工作事项是被申请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本委予以确认。

所以说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即使签订了名字为劳务合同的合同,但是并不能代表双方之间就一定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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