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标准
(一)2025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450元/月/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供公安机关查找无果的书面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的,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6个月以上的分别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查验(审核)+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须达到一级到四级,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③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④儿童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申请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民政部门核定、审批,发放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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