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九民发〔2022〕174号)
二、受理条件
【予批准的条件】
急难型临时救助: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的条件】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人员除外);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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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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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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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
镇人民政府 |
2 |
0 |
是 |
否 |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本人姓名: ,联系电话: 。
申请社会救助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临时救助
□支出型困难家庭
申请社会救助原因:□因病 □因残 □因子女上学 □因无住房 □因失业 □因祸 □因年老(60周岁以上) □因其他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授权社会救助部门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本家庭申请及获得救助期间,通过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育、公积金、人社、司法、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和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亦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和企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救助部门和核对机构。
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或者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时,30天内未向受救助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的,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愿意接受本家庭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按捺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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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签名及指纹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签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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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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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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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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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名(按捺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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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签名及指纹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签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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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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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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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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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乡镇(街道)受理本申请及授权书的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签。
2.本申请及授权书原件需报县级核对部门存档。
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因 (特殊原因),委托人 在外地,特委托 (关系) (姓名)代为签署《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并办理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委托人授权范围: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签署《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全权代理委托人办理在本家庭申请及获得社会救助期间,授权相关救助部门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向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育、公积金、人社、司法、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和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相关事宜。
委托人承诺:本人已了解社会救助及核对的相关政策,本人保证所提交的核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全面,对本人及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愿意对本人及被委托人提交和签署的文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承诺:本人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其向救助部门和核对机构委托授权,如本人虚报、隐瞒、伪造材料引发侵权等相关法律纠纷,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指模: 被委托人指模: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声明书原件需报县级核对部门存档。
四、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①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救助;②低保对象按20%救助;③其它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按12%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①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救助;②救助低保对象按20%救助;③其它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按12%救助。
(三)特别救助: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①特困供养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救助;②低保对象按20%救助;③其它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按12%救助。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办理地点: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处提出申请。
2.受理
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审查。
4.审核确认。
5.资金发放。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8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授权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县民政局:钟冰,联系电话:0792-4362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