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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保障 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 号 )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4)11号)
二、申请条件
凡持有德安县户籍且年满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三 、发放标准
(一)80周岁至8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
(二)85周岁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90周岁至9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今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四、资金来源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五 、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 一 ) 申 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在年满8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德安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 式3份,提交本人身份证、户 口簿、银行账号复印件,并验原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二)受理
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现 场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工作由村(居) 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暑意见,上授所在乡(镇、场)民政所。
(三)审核
乡(镇、场)民政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即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至县老龄办(民政局二楼 ) 。
(四)审批
县老龄办收到材料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六、终止
(一)去世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 主动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同时,村(居)委会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走访调查核实,要将核实情况 报所在乡(镇、场)民政所。乡(镇、场)民政所要及时将去 世终止情况上报县老龄办,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
(二)迁出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 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报所在乡(镇、场)民政所,乡(镇、场)民政所要及时将迁出终止情况上报县老龄办。
七、办理机构
地址:德安县南门路60号民政局
工作时间: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92-4362379
八、收费标准
不予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