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服务资源信息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5-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672

德安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5-1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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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导读:

    为了切实做好德安县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确保资金全面、及时、精准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赣发改社会【2023】9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2018年11月8日我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县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全县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暂行办法》(德老龄字【2018】2号)和德安县民政局印发的《德安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德民字【2024】23号)及《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规字【2024】5号)定本管理办法

一、发放原则

高龄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策找人、主动发现”方式,提供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按户籍地发放原则。通过建立与公安、卫健等部门共享数据比对机制,依据全老年人口信息数据,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认定、审核,乡、场)审批、备案和动态管理,县民政负责资金发放和监管。

二、发放对象

凡持有德安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高龄老年人的户籍地和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为依据。居民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以户口簿登记的信息为准。

三、发放标准

(一)80周岁至8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

(二)85周岁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四、发放流程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按户籍地申请、发放原则

(一)采集

村(居)委员会负责高龄老年人信息采集核对。

(二)申请

高龄津贴在保留线下申请办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赣服通”线上办理,村(居)委员会每月1日前将采集信息中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通知老年人及其亲属准备申请材料,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

1.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户籍高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个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2.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通过移动端入口赣服通-民政专区或一件事专区-选择高龄津贴进行线上申请。

3.委托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委托亲属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统一代为向县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

村(居)委会收申请材料齐备的现场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审核通过”意见,上报所在乡(镇、场)审批。

(四)审批

乡(镇、场)村(居)委员会提交“审核通过”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核查无异议的提出“审批通过”意见。乡(镇、场)通过与公安、人社等部门数据和殡葬火化数据比对,除已去世、户籍已迁出的老年人名单,及时核准增减当月发放名单汇总至县民政局。

(五)发放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场)的当月高龄津贴发放名单后,应再次殡葬火化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准名单,形成工作闭环,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自然减员的动态管理。核准后汇总发放清单报财政局,按程序核拨津贴,通过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进行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发放,按月计发。负责汇总报表数据和完成高龄津贴发放收到材料后,完成当月报表数据汇总,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完成当月高龄津贴发放

已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因年龄变化应调整发放标准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到期自动按照新的标准发放。对逾期申请高龄津贴的,追溯期6个月。对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四、动态管理

(一)建立台账

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本区域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逐年更新完善,做到一村(社区)一台账,对于次年符合发放条件的高龄老年人(79周岁),要主动联系本人或家属,提示及时办理身份认定和备案;将在异地长期居住的高龄老年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建立联系人制度,定期与每名高龄老年人或家属取得联系,随时了解老年人近况。每季度对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进行信息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动态调整高龄老年人信息台账。

(二)去世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及时主动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同时,村(居)委会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调查核实火化数据,要将核实情况报所在乡(镇、场)。乡(镇、场)要及时将去世终止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

(三)迁出终止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户籍迁出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未及时报告户籍迁出情况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会根据每季度信息核查结果,采取电话回访、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通知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老年人长期到户籍地外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停发高龄津贴;高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津贴。对于符合取消或停发条件之日起至实际取消或停发期间超发的高龄津贴,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告知本人或代理人、法定继承人予以追回,追回款项一次性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四)归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档案管理,高龄老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档案应继续保存5年每半年组织一次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已领取高龄津贴人数的20%,并归档管理抽查记录表,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纠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龄津贴发放列入国家和我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场)要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理顺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经县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社会救助领域黑名单的,纳入社会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场)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公示本地区高龄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提高群众知晓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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