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 号)
二、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具有当地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
(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5.不叠加享受社会救助相关待遇。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明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 1 | 申请表 | 乡镇人民政府 | 3 | 0 | 是 | 否 | |
| 2 | 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是 | 否 | |
| 3 | 户口簿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是 | 否 | |
| 4 |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 乡镇人民政府 | 1 | 0 | 是 | 否 | |
| 5 | 集中供养协议或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协议 | 乡镇人民政府 | 4 | 0 | 是 | 否 | |
| 6 | 失能情况鉴定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失能鉴定 | 1 | 3 | 是 | 否 |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办理地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信息,材料、信息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4.审核确认。
5.资金发放。
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20 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30元。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8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授权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县民政局:钟冰,联系电话:0792-4362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