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场)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及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九民字﹝2023﹞28号)文件要求,继续提高2023年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88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7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6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40元。
2、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860元。
3、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4、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乡精简退职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分别提高85元、13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660元,统一城乡标准。
5、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6、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准分别提高220元、160元、160元,达到每人每月1820元、1360元、1360元。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38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标准
(一)城镇低保对象:a类885元;b类620元-500元;c类490元-38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a类660元;b类490元-400元;c类390元-320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差额救助。低保金要按照家庭收入与保障标准之差确定救助金额,不得普调,更不得平均发放。常补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规定标准。
(二)严格分类施保。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57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440元;同时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20元。
(三)严格操作程序。提标提补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提标提补工作要在4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场)要严格遵循入户调查、对象认定、财产核查、公榜公示等程序,调整后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情况,须在当地村(社区)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确保提标提补操作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德安县民政局 德安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