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德林字[2006]1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9-2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G25210-0202-2008-0001 责任部门: 林业局

关于印发<德安县木材运输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9-2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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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局、股、站、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运输秩序,保护合法流通,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配合木材检查执法质量年活动,特制定《德安县木材运输管理规范》,请认真执行。

 00六年六月十六日    

 

 

 

德安县木材运输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运输秩序,保护合法流通,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购买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检尺码单运输木材。(国有林场由发货单位提供检尺码单,集体或个人的木材由所辖林业工作站提供),并有检尺员签章方可有效。

第二条  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对违法违章运输木材的,省内按《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129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省外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对违法违章运输木材的查处,严格按赣林检发〔20029号文件,“关于江西省木材检查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范”的要求,2005年“三严四规范”的要求,做好案卷,待备查。

第四条  木材检查站做好木材运输流量登记,按木材流量登记表上的要求,逐行填写,不得有漏(有无运输证都要登记),并有检查员签名。

第五条  木材检查站、运输证办证点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木材流量统计表、违章运输统计表、木竹运输放行统计表(分省内、县内、出省)报县林政股汇总上报市木材检查站。

第六条  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上岗,佩带执法标志,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严格按《江西省木材运输检查人员执勤行为规范》执行。

第七条  木材运输证凭有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及林业规费凭证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木竹加工单位的木制成品、半成品转办运输证时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原购材时的有效木材运输证和林业规费凭证;折算成原木原竹后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九条  旧房料凭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林业工作站证明办理运输证。(五年以上属旧房料)

第十条  家俱运输(个人)凭迁移户口、工作调动证明办理家俱运输证,单位凭搬迁文件办理。

第十一条 进口木材的运输,凭进口材调拨证明办理运输证。

第十二条 运输证开出后,一律不准涂改,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在木材未起运前经有关检查站核查属实,由原发证机关将原证收回,重新办理运输证。

第十三条 运输证有效期限,市、县内运输一般不超过一天,省内一般不超过两天,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到两天。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签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运输证:

(一)超计划销售的(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

(二)提交证明不齐全的(没有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木材的。

第十五条 木材运输证由木材检查管理站负责审核签发。

 

 

 

 

00六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木材检查  规 范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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