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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 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征占林地,是当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乡(镇、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坚决制止乱征占林地,决不能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的发展。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林地管理队伍和林政执法体系建设。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浓厚氛围。 二、采取措施,禁止一切非法占用和使用林地行为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上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土以及其它毁林行为。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制度。勘查、开采矿藏、工程取土和修建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需要征占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三、明确标准,合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3〕10号)规定,应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四、依法行政,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各部门要在稳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森林经营的合法权益,要组织编制科学、合理的林地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林地管理长效机制。对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林业 林地保护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