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
政策汇编
德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
目 录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1
1.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2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3
3.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 4
4.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6
5.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 8
6.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18
附件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20
附件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25
附件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28
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31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办法……………………………35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3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
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44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申请书………………………53
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培育发展方案…………………………57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评估申请表…………………61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
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
三、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持续专注行业细分领域,细分市场地位突出,质量品牌优,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实力业绩过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成长潜力。
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
五、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先进,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
六、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
1.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符合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中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二、申报程序
1.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
2.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和公示,并将符合评价标准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地推荐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评价一次(请密切关注省工信厅官网)。
四、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工信规字〔2023〕1号)
五、联系方式
德安县工信局
张华0792-4667953 13507920811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符合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中附件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二、申报程序
1.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信厅。
3.省工信厅组织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发布公告,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申报时间
原则上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请密切关注省工信厅官网)。
四、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工信规字〔2023〕1号)
五、联系方式
张华0792-4667953 13507920811
3.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划型标准,获得过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4.上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5.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比重50%以上;6.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7.企业已自建或与相关部门机构联合建立了研发机构;8.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9.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10.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登录江西省工信厅官网(www.jxciit.gov.cn)首页下方政务服务大厅网上服务中的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申报系统,点击进入系统进行注册,进入系统后按要求填报《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申请书》,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并在网上提交。同时将网上填报的申请书生成纸质件,与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纸质资料和网上资料内容应保持一致),提交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确定推荐的企业汇总报省工信厅。
3.省工信厅组织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实地核查,择优确定入围企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发布公告,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申报时间
原则上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请密切关注省工信厅官网)。
四、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工信规字〔2023〕1号)
五、联系方式
德安县工信局
张华0792-4667953 13507920811
4.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符合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中附件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二、申报程序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信厅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工信部推荐。
4.工信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信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请密切关注省工信厅官网)。
四、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工信规字〔2023〕1号)
五、联系方式
德安县工信局
张华0792-4667953 13507920811
5.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
江西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从事相关领域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达到3年及以上。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10位。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或为已入选的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详细条件见认定办法)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本辖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确定推荐的企业汇总上报至省工信厅。
3.省工信厅组织对申报推荐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择优提出入围企业建议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
三、申报时间
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认定一次(请密切关注省工信厅官网)。
四、政策依据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规字〔2021〕10号)
五、联系方式
德安县工信局
张华0792-4667953 13507920811
6.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
一、申报条件
符合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中“二、主要条件”
二、申报程序
1.企业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在线报送系统(dgb.cfie.org.cn)统一申报,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后打印纸质材料报至所在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2.各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行文上报省工信厅。
3.省工信厅审核后向工信部推荐。
4.工信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三、申报时间
每年认定一次(请密切关注省工信厅官网)。
四、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
五、联系方式
德安县工信局
张华0792-4667953 1350792081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6月1日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8月1日前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10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地方特色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1-3个指标进行评价(满分15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拥有细分市场优势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引导我省更多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路子,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是指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持续专注行业细分领域,细分市场地位突出,质量品牌优,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实力业绩过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成长潜力的企业。
第三条 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认定。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须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获得过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强省战略鼓励发展产业方向。
第五条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增长率高于同期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第六条 企业积极推进现代公司治理和信息化管理,管理科学规范,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上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第七条 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比重50%以上,产品在细分行业有较高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排名稳定在全省同行业前列。
第八条 企业装备和工艺先进,建有严格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行业、国家标准,或参与制修订行业、国家标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产品质量优良,品质得到市场公认或权威机构认证。
第九条 企业已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因涉及商业秘密未申请专利的,提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出具的技术推荐函有同等效力),且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业化程度、质量品牌、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以及企业不存在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纳入失信记录且处于失信惩戒期的失信行为承诺。
(二)相关附件材料。主要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其他与申请书内容对应的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本辖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确定推荐的企业汇总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推荐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择优确定入围企业,在厅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在厅网站公告,并颁发牌证。
第四章 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动态进行调度,有关企业应予支持配合,根据要求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所需的情况,参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失效后可重新申请认定。经认定的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申报信息资料的将取消称号,自取消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企业字〔2018〕404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办法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赣工信规字〔2021〕10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现将《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等文件精神,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先进,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认定。各设区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进行服务管理。
第四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遵循自愿、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从事相关领域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达到3年及以上。
第六条 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细分产品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第七条 企业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10位。
第八条 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或为已入选的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第十条 企业管理科学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认定一次,具体工作按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见附件)。
第十三条 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本辖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确定推荐的企业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推荐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择优提出入围企业建议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厅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厅门户网站公告,并颁发牌证。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其实行服务管理,并优先推荐申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
第十七条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失效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申报信息资料,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撤销企业称号,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产业字〔2017〕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推荐单位(盖章)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填报说明
一、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申请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申请企业应按照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准确填写各个表项。如有虚假填报,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请。
四、申请企业填写主导产品时应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
五、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认真对申报企业填写内容进行初审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 基本 情况 |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传真 |  | |||||||||||||||||||||||
| 企业类型 | □国有□合资□民营□其他 | |||||||||||||||||||||||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
| 所属行业 | 上年末职工人数 | |||||||||||||||||||||||
| 经济 效益 | 近3年效益指标 (万元、%) | ()年 | ()年 | ()年 | ||||||||||||||||||||
| 资产总额 | ||||||||||||||||||||||||
| 资产负债率 | % | % | % | |||||||||||||||||||||
| 营业收入及增长率 | ,% | ,% | ,% | |||||||||||||||||||||
| 利润总额及增长率 | ,% | ,% | ,% | |||||||||||||||||||||
| 出口额 | ||||||||||||||||||||||||
| 上缴税金 | ||||||||||||||||||||||||
| 主营产品 情况 | 产品名称 | |||||||||||||||||||||||
| 产品类别 | 是否新产品 | □是□否 | ||||||||||||||||||||||
| 是否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 | □是□否,如是,请说明 | |||||||||||||||||||||||
| 是否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 | □是□否,如是,请说明 | |||||||||||||||||||||||
| 是否属于国家和省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 | □是□否,如是,请说明 | |||||||||||||||||||||||
| 从事该产品领域 时间(单位:年) | 上年末该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重 | |||||||||||||||||||||||
| 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 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数量(单位:) | |||||||||||||||||||||||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
| 近三年国内市场占有率及排名 | 近三年省内市场占有率及排名 | |||||||||||||||||||||||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研发 能力 | 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万元) 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截至上年末研发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比重 | 截至申报时间企业办研发机构数量 | |||||||||||||||||||||
| ()年 | ()年 | ()年 | ||||||||||||||||||||||
| ,% | ,% | ,% | % | 个 | ||||||||||||||||||||
| 拥有有效专利数(个) | 截至申报时间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及占知识产权数量比重 | |||||||||||||||||||||||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合计 | |||||||||||||||||||||
| 个 | % | |||||||||||||||||||||||
| 主持或参与制(修)的标准数量和名称 | 国际标准: 主持制(修)项 参与制(修)项 | 标准名称: | ||||||||||||||||||||||
| 国家标准: 主持制(修)项 参与制(修)项 | 标准名称: | |||||||||||||||||||||||
| 行业标准: 主持制(修)项 参与制(修)项 | 标准名称: | |||||||||||||||||||||||
| 质量 品牌 |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同级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其他□(请说明) | ||||||||||||||||||||||
| 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权威机构认证情况 | UL□CSA□ETL□GS□ 其他□(请说明) | |||||||||||||||||||||||
| 自主品牌数量及名称 | 个(名称) | |||||||||||||||||||||||
| 国家驰名商标是□否□ | 省级著名商标 是□否□ | 国家名牌产品是□否□ | 省级名牌产品是□否□ | 省级优秀新产品 是□否□ | ||||||||||||||||||||
| 企业详细情况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此项可另附页) 一、企业经营管理概况,涵盖企业所从事的细分领域,企业在从事细分领域的地位,企业经营战略,管理团队,法人治理结构等。 二、企业主营产品情况:产品主要用途,产品在相关产业链中的位置及地位,近三年产品销售情况及效益,主要客户群及销售地,企业主要竞争对手及与之对比情况,产品关键性能指标、能耗指标及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产品主要加工工艺、技术及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知识产权积累和运用情况,参与或主导相关产品领域国际国内相关技术、工艺等标准的制定情况。 三、企业研发创新基本情况: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研发机构建设情况,研发经费的保障情况及激励机制,研发创新带头人、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情况,重要技术或质量奖项情况,是否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等情况。 四、企业制度建设基本情况:企业品牌培育相关制度、产品质量保障相关制度,知识产权保障制度,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制度,应对各类风险机制等。 五、企业获得的主要荣誉情况。 | |||||||||||||||||||||||
| 声明及 承诺 | 本企业郑重声明和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其他纳入失信惩戒的违法违规问题,否则愿意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 | |||||||||||||||||||||||
| 推荐单位意见 | 
 经初审核实,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推荐单位(公章): 日期: | |||||||||||||||||||||||
| 相关附件材料 | 1.近三年企业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说明材料; 2.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和相关审计报告,完税证明或缴税凭证; 3.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及目录; 4.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目录; 5.企业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引导制造企业专注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中国制造走向世界,我部决定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现将《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单项冠军企业推荐和培育提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3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99)
实 施 方 案
附件1:申请书
附件2:培育方案
附件3:评估申请表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基石,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长期专注于企业擅长的领域,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突破制造业关键重点领域,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为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占据全球产业链主导地位,提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现就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围绕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示范引领和政策支持,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带动和培育一批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单项冠军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巩固和提升其全球地位,提升我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主要原则
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主要是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坚持培育与提升相结合。既要重视单项冠军企业的巩固提升,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也要重视发现和培育一批有潜力的企业,引导和支持其创新发展为名副其实的单项冠军企业。
坚持示范引领与总结推广相结合。筛选并公布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与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推广。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总结提升2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巩固和提升企业全球市场地位,技术水平进一步跃升,经营业绩持续提升;发现和培育600家有潜力成长为单项冠军的企业,支持企业培育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总结推广一批企业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专特优精”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
二、主要条件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条件为:
(一)示范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4.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
5.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二)培育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5位或国内前2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相关关键性
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业的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5.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业企业的推荐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可组织本行业领域企业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培育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并编制《培育发展方案》(参考附件2),明确今后3-5年的目标任务、具体计划和措施。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遴选并推荐企业,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正式上报文件、申请书、培育发展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论证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企业,网上公示其企业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的,分别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
(三)培育提升
公布的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要部署落实和组织实施培育提升工作。示范企业要围绕细分市场进一步做专、做精、做强,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国际品牌,全面巩固和提升全球市场地位。培育企业要按照《培育发展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投入,每年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力争尽早达到示范企业的条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同行业单项冠军企业对标活动,瞄准标杆企业查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向标杆企业看齐。组织专家开展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活动。
(四)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两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培育企业在落实完成《培育发展方案》各项任务、自评达到示范企业要求后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企业须填写《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程序撤销相关公告,对达到示范企业要求的培育企业,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对两类企业申报国家有关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程、重大专项、节能减排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分析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完善促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总结示范。加强对两类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总结企业在培育提升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每年选择一批典型经验,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培训班、召开经验交流会、企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示范推广。总结归纳世界其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企业学习交流。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建立工作阶段性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鼓励地方对两类企业给予政策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对标,提供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服务,推广典型经验。
附件1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类别□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申请时间
推荐单位(盖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
填报说明
一、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申请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三、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企业填写主营产品时应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是新产品,应做标注。
四、申请企业须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主要条件,在申请书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填报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的材料自行扫描附上。
五、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网络递交。申请企业必须确保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申请书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六、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手机 |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 传真 |  | |||||
| 企业类型 | □国有□合资□民营□其他 | |||||
| 基本情况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
| 所属行业 | 上年末资产总额 | |||||
| 上年末职工人数 | 上年末负债总额 | |||||
| 主营产品情况(按销售收入大小排序,最多2个,标注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 产品名称 | 主要用途 | 从事该产品领域的时间 | 近3年产品全球(全国)市场占有率及排名 | ||
| (如生物显微镜,70%,) | ||||||
| 经济效益 | 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 近3年利润增长率 | %,%,% | 上年主营业务成本 | 万元 | |||
| 近3年主营产品出口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 %,%,% | 上年净利润 | 万元 | |||
| 持续研发能力 | 近3年企业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 %,%,% | 截至申请时间企业办R&D机构数量 | |||
| 截至申请时间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及占知识产权数量的比重 | 个% | 截至上年末R&D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的比重 | % | |||
| 拥有有效专利数 | 发明专利 | 个 | ||||
| 实用新型专利 | 个 | |||||
| 外观设计专利 | 个 | |||||
| 产品质量 | 近3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率 | |||||
| 近3年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 | ||||||
| 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 | ||||||
| 其他 | 银行信用等级 | |||||
| 企业详细情况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经营管理概况,涵盖企业所从事的细分领域,专注细分领域时间,企业在从事细分领域的地位,企业经营战略,管理团队,法人治理结构等。 二、企业主营产品情况,包括:产品在相关产业链中的位置及地位,近3年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群及销售地,企业主要竞争对手及与之对比情况,产品关键性能指标、能耗指标及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产品主要加工工艺、技术及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知识产权积累和运用情况,参与或主导相关产品领域国际国内相关技术、工艺等标准的制定情况。 三、企业研发创新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情况,研发经费的保障情况及激励机制,研发创新带头人及创新团队情况,创新人才培养情况等。 四、企业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品牌培育相关制度、产品质量保障相关制度,知识产权保障制度,企业生产安全保障相关制度,应对各类风险机制等。 (此项可另附页) | |||||
| 推荐单位意见 | 
 
 推荐单位(公章): 日期: | |||||
| 相关证明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相关证明材料及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企业认为须提供的材料。 | |||||
附件2
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培育发展方案
企业名称(盖章)
编制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
编制说明
一、申请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应编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发展方案,填报内容应涵盖但不限于方案编制提纲中的内容。
二、申请企业可参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主要条件,制定未来3-5年培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具体计划和措施。
三、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目标任务和计划,措施得当,切实可行,避免目标任务定的过高过空。
四、已制定未来3-5年发展战略规划的申请企业,可将有关材料一并附上,电子版的材料自行扫描附上。
五、提交材料包括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网络递交。申请企业必须确保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
六、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培育发展方案
(编制提纲)
一、目标任务
(一)企业未来3-5年发展的战略思路
(二)总体目标
(企业总体目标应包括经营目标,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年平均增长率等方面目标;细分领域主营产品发展目标,如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主营产品出口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产品质量目标、产品关键性能指标水平、产品能耗目标等方面目标;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目标,如开发新产品数量、企业掌握的关键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研发投入等方面目标,目标应可量化可考核)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进度
(企业根据战略思路和总体目标,分析现状与目标间的差距,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任务,每项任务应有相应的时间节点,任务可包括强化单项冠军发展战略、提高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国际品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具体计划
(结合目标任务,提出详细工作计划、步骤及路径等,如企业完成目标任务必须实施的项目计划,投融资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海外扩张并购计划,产学研项目合作计划,创新激励机制建设等)
三、措施
(申请企业要围绕目标任务和具体计划安排,提出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实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附件3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评估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类别□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申请时间
主管部门(盖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为公告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企业按要求申请评估时填写。
二、主管部门为申请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
四、申请企业须在申请书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填报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的材料自行扫描附上。
五、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网络递交。申请企业必须确保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申请书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六、纸质申请表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手机 |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 传真 |  | |||||
| 企业类型 | □国有□合资□民营□其他 | |||||
| 基本情况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
| 所属行业 | 上年末资产总额 | |||||
| 上年末职工人数 | 上年末负债总额 | |||||
| 主营产品情况(应与申请时填报的产品一致) | 产品名称 | 近3年产品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 近3年产品全球(全国)市场占有率及排名 | |||
| 经济效益 | 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 近3年利润增长率 | %,%,% | 上年主营业务成本 | 万元 | |||
| 近3年主营产品出口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 %,%,% | 上年净利润 | 万元 | |||
| 持续研发能力 | 近3年企业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 %,%,% | 截至申请时间企业办R&D机构数量 | |||
| 截至申请时间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及占知识产权数量的比重 | 个% | 截至上年末R&D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的比重 | % | |||
| 拥有有效专利数 | 发明专利 | 个 | ||||
| 实用新型专利 | 个 | |||||
| 外观设计专利 | 个 | |||||
| 产品质量 | 近3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率 | |||||
| 近3年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 | ||||||
| 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 | ||||||
| 其他 | 银行信用等级 | |||||
|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发展情况总结 |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按照如下内容填写此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申请时相比的提升情况。可以从企业产品领域、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和能耗、经营业绩、市场地位、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对比总结。 二、与国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可以从企业产品市场地位和性能质量及能耗、生产技术和工艺、创新能力和成果、经营绩效、品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对比总结。 三、企业巩固提升发展的做法和经验总结。 
 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按照如下内容填写此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培育发展目标任务和具体计划完成情况。 二、与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有关条件的对比情况。可以从企业产品市场地位和性能质量及能耗、生产技术和工艺、创新能力和成果、经营绩效、品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对比总结。 三、培育发展经验总结。主要总结单项冠军培育发展过程中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 (此项可另附页) | |||||
| 真实性承诺 | 本表所填数据和情况描述准确无误,并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实物核实,愿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日期: | |||||
| 主管部门核查评价意见 | 主管部门核查评价意见:(对企业描述的相关情况及所填数据进行核查,并就企业是否符合单项冠军的条件进行评价) 
 
 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 |||||
| 相关证明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相关证明材料及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企业认为须提供的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