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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园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西德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队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德安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9年6月14日
江西德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队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园区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园区综合执法队对园区产业升级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根据《中共德安县委 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改革创新的意见》(德字〔2019〕21号)要求成立江西德安工业园区综合执法队。
第三条 综合执法队通过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向园区管委会派出执法人员的形式对管理服务对象进行综合监督、检查、执法,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综合执法队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五条 园区综合执法队负责规范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为和园区主干道的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并对园区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提出意见报园区管委会审定,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园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工作相关意见、办法和制度、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企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园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及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园区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统计园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导与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定期巡查园区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向应急管理局反馈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向企业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3)协助县生态环境局开展园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及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园区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环境保护日常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统计园区各类环境保护事故,指导与规范环境保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定期巡查园区各企业环境保护状况,并及时向生态环境局反馈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信息,向企业发布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4)协助县城市管理局开展园区内城市管理(包括市容市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环境整治及其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园区市容市政环境、城市照明、环卫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对园区内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搭乱建、随意开挖、破坏绿化等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园区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严肃查处企业私自出租、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垃圾行为。负责定期监督巡查,对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退出园区。
(6)负责园区内各类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各类建设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对园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未经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乱搭乱建、随意开挖、破坏绿化、带泥上路、沿路泼撒等行为进行查处。
(7)承担园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管理范围主体为宝塔园区和丰林园区,具体划分为:
宝塔园区:东起敷浅原路,南至导托河一线,西止德安与永修、共青城交界处,北接昌九高速。园区德安大道、渊明大道等园区主干道(不含居民区,偏街小巷),园区入驻的全部企业(含东区、蒋家湾路、金纺路沿线企业)。
丰林工业新区:东起昌九高速,南接宝塔与丰林一线,西止丰林与聂桥交界处,北至丰林镇黄㛚村。
第四章  人员分工及工作制度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兼任综合执法队队长,协调综合执法队日常管理工作。综合执法队下设2个执法分队,分别常驻宝塔园区和丰林工业新区,平时按片区划分行使各自工作职能,遇重大活动需集中行动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指挥调度。宝塔分队由邹昌明、郭家韡、辜钦文、赵亮、陈鑫龙、顾伟强、王志鹏组成,其中邹昌明任分队长;丰林分队由姜黎明、宋军民、曹冬冬、余园园组成,由姜黎明任分队长。王太平负责日常材料收集和文书工作。 
第八条  综合执法队实行“5+2”工作制度,周末及节假日须安排4名及以上人员在岗值班,根据工作安排,可安排晚班,因晚班导致的人员加班,可安排补休。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综合执法队队员接受园区党委、管委会的集中统一领导,派驻园区后不再承担原单位分配的其它工作,队员考核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身份为公务员、事业干部或职工的考核与园区在编在岗干部职工一同进行,参照园区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分别按好、中、差确定等次。
第十条  身份为聘用职工的按月实施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个人月考核实得分=100分-扣分项+加分项,具体扣分及加分标准见附件。
每月月底根据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选优秀3名、称职2名、一般2名、较差1名发放绩效工资,优秀700元,称职550元,一般400元,较差260元,连续三次考核为较差的予以辞退。
年度考核成绩由每月考核成绩加总,作为发放年底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份为公务员、事业干部或职工由园区管委会退回原单位处理,身份为聘用职工的由园区管委会退回原单位,并建议原单位解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因退回或解聘导致的人员空缺由派出单位另行派人补充:
(一)身份为公务员、事业干部或职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聘用职工连续三个月考核为较差等次;
(二)无故旷工连续超过2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
(三)在综合执法上严重失职、不服从工作安排,出工不出力;
(四)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现金、礼品或者宴请;
(五)因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治安处罚;
(六)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综合执法工作;
(七)拒不接受园区党委、管委会领导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