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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理 3.3善后处置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资源 4.3物资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4.6治安维护 4.7人员防护 4.8通信保障 4.9科技支撑 4.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11社会动员保障 4.12信息保障 4.13法制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解释 6.3预案生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恐怖袭击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恐怖袭击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恐怖袭击事件的危害,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设和谐平安德安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制定本专项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德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分类分级 恐怖袭击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的事件。主要包括: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大规模攻击党政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5)大规模袭击外国驻德安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6)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或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7)劫持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8)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序、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恐怖袭击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恐怖袭击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恐怖袭击事件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有效机制。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重大、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预防作为反恐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建立和不断完善各项应急机制和保障措施,做好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人员、装备、技术和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国家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4)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依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统一的信息系统,建立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及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共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县消防、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在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 (5)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建立恐怖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控制事态,尽快查清事件真相,缉捕或歼灭并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制造恐怖事件或企图制造恐怖袭击事件的恐怖分子,摧毁恐怖组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德安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县恐怖袭击事件工作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统一组织、指挥相应类型重大、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我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和各类专业应急预案,向县委、县政府会提出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建议等。 2.1.2 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总指挥,县委政法委书记、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外侨办、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建设局、县供电公司、县水务局、县人民银行、县武警中队、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中分别承担如下职责: (1)县委办公室做好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有重大影响的恐怖事件的有关工作。 (2)县委宣传部:把握对内、对外新闻舆论导向,减小恐怖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3)县委政法委:协调全县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的有关工作。 (4)县政府办公室:做好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工作;参与协调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有重大影响的恐怖事件。 (5)县外侨办:负责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处理全县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涉外事项。 (6)县发改委:负责全县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和加强反恐怖重要设施、技术装备的立项和投资安排。 (7)县公安局:制定落实县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方针和政策的具体实施措施;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恐怖活动情报的搜集、整理、评估、核实工作,分析、研究反恐怖斗争的形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性、预警性情报信息。 (8)县委外宣办:搜集国外特别是西方主流媒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处理工作的对外宣传的监督把关,并在县委的领导下,按市委宣传部和市外宣办的指示精神,拟定全县对恐怖事件和敏感问题的对外宣传的口径。 (9)县信息办:协助担负应急处置和紧急指挥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11)县卫生局:为全县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提供公共卫生及医疗保障。 (12)县人民法院:对恐怖犯罪涉案嫌疑人依法进行审判。 (13)县人民检察院:对恐怖犯罪涉案嫌疑人依法进行起诉。 (14)县建设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城市水源地、供水、供热、供气、紧急避难场所等公共设施的安全与防范工作;参与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程抢险和有关保障等工作。 (15)县供电公司:担负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全县电力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抢险,确保电力供给等工作。 (16)县水务局:负责协助处置对全县水利设施和江河湖泊、水库及其它地表、地下水源的恐怖袭击事件,保障全县水利设施、设备、水源的安全。 (17)县人民银行:通过监控措施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资金流向,防范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县内进行非法洗钱活动;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准确信息,依法冻结恐怖组织在县内的资金流动,维护金融安全。 (18)县政府法制办:提供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法律保障。 (19)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询境内外恐怖组织分子利用通信网络从事恐怖活动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封堵境内外互联网散布的不利于我县开展应急处置的工作的信息。负责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20)县药监局、医药公司:为全县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提供药品保障。 (21)县人武部:搜集、整理境内外恐怖活动的情报信息,为有关部门打击恐怖活动提供决策性、预警性情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县应急指挥部要求,配合公安、武警处置恐怖事件和紧急救援工作。 (22)县武警中队:严密组织重要目标警戒,防止恐怖活动对重要目标的侵害;组织驻县武警部队参与处置暴力恐怖事件和紧急救援工作。 (23)县消防大队:参与处置暴力恐怖事件和紧急救援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特殊的恐怖袭击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和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供建议等。 2.2 办事机构 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反恐办),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刑侦大队长、国保大队大队长、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其职责是: (1)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2)及时掌握、分析重要情报信息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为县应急指挥部拟定决策意见; (3)建立全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应急指挥机制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4)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具体工作,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5)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6)组织、指导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与演练; (7)组织开展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和宣传教育; (8)组织、推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技术手段、专用装备及救援设备的运用工作; (9)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县政府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各类专业预案的具体工作等; (10)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在县公安局设立德安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合署办公,主要负责全县恐怖袭击事件的接警、报警和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指令下达等工作。 2.4 专家组 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县反恐办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并实现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与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网互通,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县应急指挥部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的要求,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恐怖袭击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包括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及快速传送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指挥体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物资、专案库、电子地图及地域地貌、气候特征、重要目标、重点工程、核心部位、重要基础设施有关结构及数据等信息,由全县各乡(镇、场)及全县各单位提供,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反恐办掌握;现场信息主要是事发地现场秩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组织采集,由县反恐办和县应急指挥部掌握。县反恐办对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县应急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采集的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可靠,信息报送要快捷、保密。对外公开的信息要符合有关规定。 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政法委、公安等部门负责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恐怖袭击事件的相关信息。在县反恐办设置专门的反恐怖情报信息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测技术设备和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常规监测网络和风险分析与等级制度,对恐怖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和研判,并及时报警和预警。 报告时限:各类监测机构、县应急指挥中心发现或接到有关恐怖袭击事件的信息或报警后,应迅速核实并立即按程序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报告,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各监测机构和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恐怖事件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恐怖袭击事件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知110、119、122、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报警。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初步统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先电话口述传真文字方式报告。 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县外对本县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的通报后,应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成员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准备。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县外毗邻市县有关部门对本县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到的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的通报后,应当立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恐怖袭击事件报警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迅速报告县应急委员会,由其作出预警决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公告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县应急指挥部接到县应急委员会预警决定后,立即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平台,通知各成员单位按县应急委员会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与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县反恐办在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恐怖袭击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反恐办向有关市、县反恐办通报。 恐怖袭击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市相关部门。 3.2.2 先期处置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应力量开展紧急救援,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在县应急委员会作出迅速启动专项预案决定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和专业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现场及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现场监控和监测、侦查调查、安全防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3.2.3应急响应 (1)及时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后,要各负其责,迅速对事件现场进行实时监控、追踪,逐级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核和辐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要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协调国防科工、经贸、科技、公安、农业、水利、卫生、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消防、武警的专门检验、鉴定力量和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指令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先行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协调、调动本县相关力量予以支援,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处置情况。 公安、民政、经贸、建设、交通、信息、通信、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武警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安置群众,封锁和隔离相关区域,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供漏,排除爆炸装置、辐射源等,控制核辐射、疫情、毒情扩散等工作,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勘查或人质谈判、解救工作。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 对于不同类型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区别不同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生物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公安、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消防、武警负责;化学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公安、经贸、卫生、环保等部门和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公安、卫生、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爆炸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攻击国家和民用信息系统(包括金融网络系统)恐怖事件主要由通信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袭击国际组织和外国驻县机构及其人员和寓所的恐怖事件主要由政法委、公安、外事、卫生等部门和武警负责;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恐怖事件由公安、外事、卫生等部门和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劫持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恐怖事件由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和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 (3)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全力维护事态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关闭、封锁涵洞、水库、城市水源地、重要水利工程、桥梁、车站、码头、邮局等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切断通风、中央空调等系统; 加强对通信枢纽的管制,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 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 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 组织、协调政法、公安、消防、武警等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恐怖气氛、煽动骚乱等犯罪活动。 (4)缜密侦查,严惩恐怖分子 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协调公安、政法等部门和消防、武警的力量,立即对恐怖袭击事件开展全面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恐怖分子。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县委政法委、人武部、公安局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情报工作,为侦查破案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提供情报支持。 (5)积极争取国内外支持和合作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外侨办要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和联系,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合作机制,通过各种合作渠道,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内外的支持和合作,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予以打击。 (6)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县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县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向市请求支援。 3.2.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部分性质特别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要在市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或通过县应急联动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协作参与单位和联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县内部分乡、镇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2.6应急结束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案进行分析评估,在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基本消除、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终止处置行动建议;县应县委员会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由县应急委员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公告。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处置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各有关部门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善后工作。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安置群众,开展社会救助、医疗救治、丧葬抚恤和疫情监控,清理现场,恢复基本生活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恐怖袭击事件所造成的危害程序、影响范围、损失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核实,报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恐怖袭击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恐怖袭击事件不同尺寸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或者演习、演练中征用的劳务、物资给予补偿;征用完毕,物资应当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造成损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或按直接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或者参加演习,原单位工资和奖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根据恐怖袭击事件所造成的有关损失情况,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启动政府救济、司法救济、单位内部救济等程序,制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社会、单位、个人或境外机构进行救助活动。 保险公司、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投保单位和个人在恐怖袭击事件中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情况要及时进行评估,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兑现保险理赔金,为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等。 3.3.2调查与评估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反恐办应当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事件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应急指挥部。调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反恐办应当对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应急指挥部。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恐怖袭击事件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3.4 信息发布 恐怖袭击事件的新闻报道应当及时主动,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恐怖袭击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形式,将事件伤亡人员、财产损失、应急处置等情况以规范化格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涉外、涉港澳台和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恐怖袭击事件的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恐怖袭击事件新闻报道应当遵守纪律,县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媒体记者进入事件现场进行拍摄与采访,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新闻道德,不得妨碍事件处理工作,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4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专业队伍体系。各专业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 4.1.2 公安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卫生局、建设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分别组建一支适应处置不同类型的恐怖袭击事件的专业应急队伍,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在县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乡(镇、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对发生在本地的恐怖袭击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4.1.3在应急期间,各专业应急队伍要服从指挥调度,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处置合力。 4.1.4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值班备勤、管理教育、训练演练、装备配备及经费保障等制度和措施。各专业应急队伍要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排险、侦察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加强值班备勤,加强应急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演练。专业应急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训练情况、执行处置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县应急办公室和县反恐办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4.2 财力保障 建立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经费保障制度,预防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各级政府财政专项预算予以保障,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并争取市财政的支持。财政部门要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与保障、反恐技术规划、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案侦查、预案维护、专业培训、演练、演习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4.3 物资保障 4.3.1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内,建立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制度,保障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物资供应。 4.3.2 县发改委、经贸委、商管办负责组织、协调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进行规划和立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的保障工作。 4.3.3 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当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储备应急物资不足时,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的指令,迅速转入生产。对本县紧张且缺乏生产能力的应急物资,要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县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够迅速从外县调入所需物资。储备物资应当贮备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4.3.4县反恐办要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随时更新,其内容包括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生产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将应急物资生产、加工、储备进行规划和立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应急物资中长期及年度储备计划。 4.3.5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 医疗卫生保障 4.4.1县卫生局会同医药、药监、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的医疗保障工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单位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拟定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医疗应急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4.4.2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后续专科医疗救护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5.1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工具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4.5.2县反恐办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包括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县交通局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好道路运输的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确定储备标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紧急调用等制度,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工具,紧急输送指挥人员、专家、救援人员、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被疏散群众;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或请求消防、武警部队或公路部门提供运输力量支援。 4.5.3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及时对事发现场或一定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 4.6 治安维护 4.6.1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武警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4.6.2县公安局会同武警中队拟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和计划,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勤务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6.3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相关警力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实行现场监控、交通管制、侦查缉捕及出入境与边防控管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特别是应急物资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及时疏散群众,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4.6.4恐怖袭击事件事发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7 人员防护 4.7.1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建恐怖袭击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工程相结合,可与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共用;科学合理设立进出通道,保证应急状态下可迅速安置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可以紧急征用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4.7.2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巡查,确保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需疏散人员能在最短时间内疏散至安全区域、紧急避难场所;对因恐怖袭击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要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所需。 4.8 通信保障 4.8.1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各应急部门、协作参与部门、联动单位以及与县应急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同时,建立备用的通信设施和方案及通讯录,确保紧急情况下可随时调用。应急各成员单位和联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畅通的通信联络体系。 4.8.2参与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联动单位、各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应急指挥机构,要确保一部专用固定电话机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每月将带班领导和值守人员名单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确保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县反恐怖办能够通过其办公、住宅或者移动电话随时与之保持联系,确因出国等原因不能保持联系的,要报告替代领导及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可以与突发公共事件其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合并值班备勤。 4.8.3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联络以800兆群通信为主;现场指挥部与县应急指挥部及之间以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为枢纽,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必要时可开通其他通信方式或紧急调用、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8.4应急期间,县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要组织调度县内通信网络及相应的通信手段,做好应急通信相关保障工作;事件发生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4.9 科技支撑 4.9.1成立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专家组,根据不同类型事件应急需要分别成立若干专家小组,并建立数据库,建立便捷的联系方式。应急期间,根据需要,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可调集专案组进入指挥部,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应急工作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对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 4.9.2 县反恐办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恐怖袭击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有关课题及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跟踪相关技术的研究成果和发展前景。要依托科研机构,加强对相关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监测、监控、排险、救援、防护、救治、勘查、侦察、检验、鉴定等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不断提高我县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4.9.3县反恐办与县科技局应根据国家反恐办、科学技术部有关防范和打击爆炸恐怖袭击中长期研究规划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爆炸物品管理技术体系、防爆体系、抢险救援体系、涉爆信息管理系统以及重点目标安全评估系统,有条件地开展技术研究、设备研发。 4.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10.1各乡(镇、场)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处置、救援和抢险的设施、装备建设,如检验、鉴定、探测、监测、通信、防护、消防、排险、救生、医疗救援、工程救援以及特种武器、侦察技术装备等,以满足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 4.10.2交通、通信、水利、人防、城建、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0.3县反恐办将定期组织对应急处置和救援设施、装备进行检查和调查,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现场处置、救援和抢险工作。 4.10.4县反恐办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其内容包括装备、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 4.11 社会动员保障 4.11.1各乡(镇、场)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有效机制,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资源保障。制定恐怖袭击事件社会动员方案,明确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增强社会动员潜力,提高社会动员能力。 4.11.2当恐怖袭击事件特别严重或事态扩大到难以控制需要进行社会动员时,各乡(镇、场)要通过各种形式、运用方便快捷的宣传工具和通信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将有关动员通知传达到动员对象。任何单位都必须向本单位被动员人员及时传达动员通知,并为其按时报到提供便利。被动员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4.11.3县应急指挥部有权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或进行应急演习、演练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出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抢险设施和装备以及物资的调用指令;接到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将有关设施、装备、物资投入救援、抢险或演习、演练。 4.12 信息保障 4.12.1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局域内,建立县级恐怖袭击事件专项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预测、预警、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基础防范等子系统建设,开发和建立相关工作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关工作的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市应急指挥中心联通,确保信息共享,便于领导和指挥决策机构信息查询。 4.12.2规范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报送制度和程序。市恐办以及各应急部门、联动单位负责本机构、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相关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反恐办报送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要立即报送。 4.13 法制报送 通过加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法治建设,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努力实现应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1.1适时组织处置不同类型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实战演习,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专项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等方式组织实施。 5.1.2应急演习包括编制应急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确定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 5.1.3各应急部门和联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系统)范围内的专业应急演习;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或综合性应急演习。县应急指挥部需要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习需报县应急委员批准,县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习需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1.4县级的应急综合性演习应于本预案生效后每年组织实施一次。专项(业)应急演习由各地视情而定。各应急部门专业应急演习可结合本政府其他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 5.1.5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包括演习地点、时间、气象、环境等背景信息;演习方案和演习情景;演习的规模、范围、投入的人员及装备情况;演习应急组织及保障情况;演习目标和演示的范围;演习过程等基本内容。演习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的重大缺陷的评述、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专用装备及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演习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一并报上级反恐办。 5.2 宣传和培训 5.2.1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宣传、法制、教育、新闻出版、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小学普遍开展有关科普性宣传教育,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县反恐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5.2.2将有关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 5.2.3各应急管理人员在岗前应接受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掌握有关应急管理知识。 5.2.4各应急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日常培训和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在预防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拒绝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延误应急处置救援时机、处置不力、措施不当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县反恐办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每年抽查若干个应急部门和单位,检查部门、单位贯彻落实预案的情况。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反恐办应当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行动,确保应急工作顺畅有序进行。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县反恐办每3年对预案组织一次评审,或在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或进行预案演习后,视情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提出相应的修订意见,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审定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组成。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