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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精神,特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我委委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5年,我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发改部门工作实际,在信息公开工作广度和推进力度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深化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了以发改委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获得公开信息申请、编制公开管理规定和公开指南、研究制定公开工作制度和履行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整理,规范内容。严格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公开形式、责任单位等,同时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完成公开内容的界定和审查,由股室负责人首先草拟后经委领导签发审定后,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同时,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格审核公开内容,特别是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积极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三)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交流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行政审批结果公开、公示已被列入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四)完善网站建设,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2015年,我委加强了门户网站的升级和改版,进一步提升了发改宣传平台。
  
  (五)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增强贯彻落实意识。我委充分利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和党支部学习会议等机会,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有了明确的了解,增强了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累计公开信息97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依照《条例》规定,本委依法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1)本委机关职能、领导信息、内设股室、下属事业单位等涉及机构情况的信息;(2)本委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3)年度工作计划、总结;(4)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事项;(5)行政处罚的事项;(6)重大事项、统计数据、应急管理等信息;(7)涉及本委的人事任免;(8)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5年,我委对形成的政府信息实现了依法、有序公开,未出现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主要问题 
  
  2015年,本委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动态化信息加载量有待提高,使社会公众能全面、及时了解本委的常规动态;信息公开时效性有待提高,少量信息更新不够及时,如年度计划、总结、政策文件等,这些均需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五、改进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扎实开展我委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特别抓好门户网站信息更新和保障工作,落实到人,充分深挖政务资源,加强与公众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网站对外宣传,进一步提高网站信息质量。
  
  (二)继续贯彻落实《条例》,在政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下功夫。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规范服务标准和服务行为,加强农业队伍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素质,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在依法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的同时,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快捷、满意的服务。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抓好信息网络安全与保障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实行领导负责、专人落实、量化指标、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精神,特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我委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