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涉税领域合规指引1.0版

前言

民营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企业治理现代化,2025年,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依托“税联会企”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专项行动,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帮助民营企业规范涉税行为,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我们结合江西实际,围绕企业开办、存续、注销全生命周期,聚焦发票管理、申报缴纳、优惠政策享受等民营企业办税缴费高频场景,联合制定了《民营企业涉税领域合规指引1.0版》(以下简称《合规指引》)。旨在通过分级分类宣传辅导,以深入推行《合规指引》为切入口,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诚信纳税意识,加强合规能力建设。本指引仅对民营企业涉税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民营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参考《合规指引》,进一步细化完善内部涉税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涉税合规管理体系。

目录

合规指引-新办开业第一课.................................1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

(2)合规正面清单....................................2

(3)违规负面清单....................................3

(4)违规典型案例....................................3

(5)风险提示.......................................4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发票管理...............................5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5

(2)合规正面清单....................................6

(3)违规负面清单....................................7

(4)违规典型案例....................................7

(5)风险提示.......................................8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申报缴纳...............................9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9

(2)合规正面清单....................................9

(3)违规负面清单...................................10

(4)违规典型案例...................................10

(5)申报自我审查建议................................11

(6)风险提示......................................12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填报专项附加扣除........................13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3

(2)合规正面清单...................................16

(3)违规负面清单...................................17

(4)违规典型案例...................................18

(5)风险提示......................................18

合规指引-企业高管如何规范申报个人所得税...................20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20

(2)合规正面清单...................................21

(3)违规负面清单...................................22

(4)违规典型案例...................................23

(5)风险提示......................................24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办理税务注销...........................25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25

(2)合规正面清单...................................26

(3)违规负面清单...................................27

(4)违规典型案例...................................28

(5)风险提示......................................29

合规指引-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30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0

(2)合规正面清单...................................30

(3)违规负面清单...................................32

(4)违规典型案例...................................32

(5)风险提示......................................34

合规指引-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5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5

(2)合规正面清单...................................38

(3)违规负面清单...................................39

(4)违规典型案例...................................41

(5)风险提示......................................42

合规指引-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43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43

(2)合规正面清单...................................44

(3)违规负面清单...................................44

(4)违规典型案例...................................45

(5)风险提示......................................46

合规指引-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7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47

(2)合规正面清单...................................48

(3)违规负面清单...................................49

(4)违规典型案例...................................49

(5)风险提示......................................50

合规指引-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51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51

(2)合规正面清单...................................52

(3)违规负面清单...................................54

(4)违规典型案例...................................55

(5)风险提示......................................55

合规指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57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57

(2)合规正面清单...................................58

(3)违规负面清单...................................60

(4)违规典型案例...................................61

(5)风险提示......................................62

合规指引-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63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63

(2)合规正面清单...................................64

(3)违规负面清单...................................65

(4)违规典型案例...................................65

(5)风险提示......................................66

合规指引-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67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67

(2)合规正面清单...................................68

(3)违规负面清单...................................69

(4)违规典型案例...................................70

(5)风险提示......................................71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72

(1)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72

(2)合规正面清单...................................73

(3)违规负面清单...................................75

(4)正反典型案例...................................76

(5)风险提示......................................79

合规指引-新办开业第一课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第二章

【合规正面清单】

(一)及时信息确认。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后,还需在税务部门完成有关“开业必办”事项。通过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等业务。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进行确认。

(二)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

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号。

(三)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违规负面清单】

1.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全部存款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

2.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将会对您的纳税信用产生影响,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规典型案例】

某电瓷制造公司未及时报告全部银行账号导致纳税信用等级  扣分案例。某电瓷制造公司于2023年4月成立并办理开业,企业在开办初期开设了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两个银行账号,但财务人员对税务合规要求了解不足,仅向税务机关报备了基本账户信息, 未及时报送一般账户信息。2024年4月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报备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经核查,确认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

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扣11分。

【风险提示】

(一)严守法规,如实申报。纳税人一定要严守税法规定,如实进行申报,该补缴的要依法补缴。如果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税务机关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检查。

(二)诚实守信,严守红线。不要轻信网上各类“节税秘笈”,不要在社交网络平台随意传播非官方信息,更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做诚实守信的纳税人。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发票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3.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合规正面清单】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的查验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1.发票的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  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的取得。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有权拒收。

3.发票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

4.发票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违规负面清单】

1.开具不合规发票。虚开发票、开具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发票等情形;

2.取得不合规发票。取得发票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发票、取得发票时变更品名和金额,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等情形。

3.使用发票不合规。拆本使用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擅自损毁发票等情形。

4.拒不配合检查。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时,拒绝、隐瞒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违规典型案例】

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某实 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置了内外两套账,外账记录的收入与申报数据相同,内账记载的才是真实的销售收入数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各门店银联POS机收款账户、收款二维码绑定的均为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只将少量的开票收入计入其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外账并申报,通过隐匿未开票收入使该公司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该公司通过个

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设置内外两套账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256.98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2900万元。

【风险提示】

1.深化合规认知。将发票合规意识融入企业文化,从源头杜 绝发票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序。

2.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建议交易前核查销售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纳税人资格,综合评估其开票合规性,从源头降低接 收虚开发票风险。

3.严格核对发票关键信息。收到发票后需逐项核对销售方名称、货物或服务明细、数量及金额等是否与实际业务一致,备注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发现票面信息异常,应立即暂停税务处理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4.实时验证发票真伪。对于增值税发票:通过全国增值税发 票查验平台或电子税务局进行真伪核验;对于数电发票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验模块直接验证。

5.规范业务证据链管理。支付环节优先采用对公账户转账,完整保存业务合同、发票、物流凭证及付款记录等资料,确保“四 流合一”可追溯。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申报缴纳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合规正面清单】

1.依法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依法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依法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违规负面清单】

1.申报不规范:

(1)零申报≠不申报,零申报是指在纳税申报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真实申报数据全部为0。不申报就是税收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核算和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未按期缴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违规典型案例】

千万厂房三折成交吃亏是假逃税是真——揭秘某服装辅料厂偷逃税案

近日,某地税务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某服装辅料厂隐匿厂房交易收入偷税案件。经查,该服装辅料厂在厂房转让过程中制作“阴

阳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约定合同交易金额900万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隐匿了未开票部分收入1340万元,少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其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申报自我审查建议】

1.增值税方面:如发票开具金额大于实际申报金额,建议进一步核实并及时确认增值税申报收入;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申报金额长期接近50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经常性控制在略低于30万元,建议对可能存在的拆分业务、转移开票、隐匿收入或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等情形进行核实。

2.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收入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销售额等情形,建议及时核实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是否存在少申报的情形;财务报表中资产总额数值超过5000万元,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仍勾选“小型微利企业”,建议对可能存在的违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情形进行核实;填报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建议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3.房产税方面:如企业取得房产,未做房产税税源采集、未 按规定申报纳税,建议及时采集房产税税源并申报纳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如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缴纳了契税未联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对未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形进行核实。

5.印花税方面:如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关键数字增加,建议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情形进行核实。

【风险提示】

1.规范设置账簿: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规范申报:纳税人应根据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和开具发票情况填写申报表相关栏次。

3.依法核算: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  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依法扣除: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确认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金额以及资产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准确计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得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涵盖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此标准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

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 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合规正面清单】

1.如实申报:按照实际情况准确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包括子女教育阶段、继续教育类型及时间、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住房贷款或租金相关信息、赡养老人关系及分摊方式、婴幼儿照护信息等。如子女正在上高中,准确填写入学时间和学校信息;如实申报自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等。

2.资料留存:按规定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如子女境外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和留学签证、继续教育的证书、住房贷款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大病医疗的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赡养

老人的书面分摊协议、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等。

3.及时更新:当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如子女升学、毕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清,租房合同变更或终止,老人去世等,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或向扣缴义务人更新信息。

4.扣除选择合理:夫妻双方或共同赡养人之间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扣除主体和分摊比例。如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可选择收入高的一方全额扣除子女教育或住房贷款利息;非独生子女之间按照协商好的分摊方式进行扣除,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违规负面清单】

1.虚假申报:填报不存在的扣除项目,如虚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租金等情况。

2.重复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夫妻双方对同一扣除项目重复填报或对互斥项目同时填报,如同时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或同一城市的住房租金,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一方又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填报全额分摊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等。

3.超范围扣除:不符合扣除条件却进行申报,如对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进行扣除;继续教育证书不在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内却申报扣除;被赡养人填报配偶的父母或不符合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符合子女均已去世条件)进行扣除。

4.未及时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更

新,导致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毕业已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却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已还清仍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违规典型案例】

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前期,某地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某医院员工蔡某未据实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经查,蔡某在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蔡某拒不办理更正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蔡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63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蔡某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风险提示】

1.法律风险: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属于偷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

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用风险:税务部门会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违规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可能导致纳税人纳税信用受损,影响个人在信贷、出行、招投标等多方面的社会经济活动。

3.后续核查风险:税务机关会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情况进行后续核查。如果在核查中发现问题,纳税人需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若无法提供合理证明或存在故意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理处罚。

合规指引-企业高管如何规范申报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 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

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3.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4.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三条

【合规正面清单】

1.如实申报收入:准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等不同收入类型,并按照各自适用税率和计税方 法如实扣缴申报。

2.正确计算税款:依据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纳税额。例如,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时,按规定减除费用;计算股权激励所得时,遵循相关文件规定的计税方法。

3.按时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所得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缴纳。

4.妥善保存资料:留存与收入、扣除相关的各类凭证,如工资条、奖金发放记录、股权交易协议、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材料等,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要求执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违规负面清单】

1.隐匿收入:通过私户收款、虚构业务合同将工资薪金转化为经营支出等方式,隐瞒实际收入,逃避纳税义务。例如,将部分工资通过私人账户发放,不进行申报。

2.虚报扣除: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虚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扣除项目,或虚报扣除金额;伪造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多扣除费用。

3.违规拆分收入:将高收入高管的收入拆分至多个虚假身份或低税率关联方名下,降低单人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如利用亲属身份证拆分工资,或者将工资拆分到低税率的关联公司发放。

4.未代扣代缴: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对高管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例如,企业发放股息红利时,未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5.违规资金往来:股东(高管)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不规范,如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且无合理商业目的,未按规定视为分红或收入申报纳税;公司向股东(高管)“借款”用于个人房产、投资等,未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违规典型案例】

某地税务局联合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  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案件。前期,某地税务部门根据精准分析线索,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管姚某未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姚某仍拒不办理申报,并有拒不签收甚至撕毁相关法律文书等行为,税务部门遂对其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姚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部门依法对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姚某仍以各种借口拒不缴纳。税务部门遂将该案件移交某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冻结了姚某全部银行账号、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等资金账号,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税务部门和法院联合约谈,在法律的震慑

下,目前姚某已缴清了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35万元。

【风险提示】

1.法律风险:违规申报个人所得税,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如构成偷税、抗税等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用风险:个人所得税违规申报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名单。这将对高管个人的贷款、信用卡申请、出国签证、乘坐高铁飞机等多方面产生限制;对企业而言,也会影响企业的 纳税信用评级,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融资、招投标等活动。

3.职业风险:高管作为企业重要管理人员,个税违规事件可能对其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其职业发展,如被企业辞退、行业内声誉受损等。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办理税务注销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

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合规正面清单】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资料齐全:提前准备好注销所需的各类资料,如《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适用)、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境

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等工程和提供劳务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吊销营业执照 适用)、税务登记证件(“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适用)、发票领用簿(已领取的纳税人适用)等,并且确保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结清税费:主动结清企业所有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确保不存在任何未缴纳的税费情况。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税务注销。

3.发票及税控设备处理:及时缴销未使用的发票,注销税控专用设备。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一并提交《发票领用簿》。

4.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

5.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申请税务注销,不拖延。对于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后再申请税务注销。

【违规负面清单】

1.资料虚假或缺失。提供虚假的注销申请资料,或者未能按

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如隐瞒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

2.未结清税费。存在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缴纳的情况,包括故意拖欠税款、漏报税款等行为。

3.未处理发票及税控设备。未按规定缴销发票和注销税控设备,私自留存或转让发票、税控设备。

4.逃避税务检查。在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检查时,拒绝配合, 或者故意隐瞒、销毁相关资料,阻碍税务机关正常工作。

5.违规办理简易注销或即办服务。不符合简易注销或即办服务条件,却通过欺骗等手段申请享受相关便利政策。

【违规典型案例】

某地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法定代表  人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办理清税业务进行处理。经查,某会计  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在接受某专业合作社委托办理注销手续业务时,通过网络购买修图服务,对一份真实有效的《清税证明》进行修改,替换成委托企业的相关信息,未真实代为办理清税业务并试图从中牟利,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还存在隐瞒企业收入情况。目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黄某处以拘留10 日并处罚款。税务部门对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隐瞒收入的行为,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该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风险提示】

1.法律风险:违规办理税务注销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如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能构成逃税罪。

2.信用风险:税务违规行为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降低将对企业在融资、招投标、政府项目申请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3.后续经营风险:如果税务注销手续不完善,后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等,影响企业相关人员再次创业或任职。

4.资料保存风险: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后,仍需按照规定保存相关的税务资料,以备后续税务机关检查或其他需要。如擅自销毁资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合规指引-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2023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 日: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合规正面清单】

(一)销售额度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

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 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 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纳税申报

1.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违规负面清单】

(一)登记不合规

“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在核心征管系统【登记户归类管理】模块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具备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资格。

(二)认定不合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仍申报享受申报享受小规模纳 税人免税政策。

(三)申报不合规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按月申报销售收入大于10万元,按季申报销售收入大于30万元,当月(季)开具过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增值税申报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不为0。此时,该纳税人不应申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违规典型案例】

某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某美容院隐匿收入伪装成小规模纳税人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某美容院在多个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美容服务类“人气榜”“好评榜”“回头客榜”稳居前列,线上团购项目十余项,标价一般都在数千元至万元。同时,平台数据显示,该美容院年销量超700单。与此相对比的是,其申报的年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远低于增值税起征点,这与其在平台上的销售情况并不相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税务检查人员查阅

相关资料得知,该地段同类型商铺租金约为50-80万元。经进一步了解,该美容院还经常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员工发放大额现金奖励,与其不足30万元的申报收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该美容院在检查期内,频繁更换银联POS机所绑定的商户编号和银行账户用于收款,经查实共计十个商户编号和四个银行账户。为了逃避税务部门监管,该美容院想出了一个歪招,仅向税务机关报告一个不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的月均入账收入金额控制在增值税起征点以内,一旦超过起征点,则立即将POS机更换为其他三个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户进行收款,这些销售收入既不开具发票,也不进行申报,从而达到隐匿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偷逃税款的目的。

经查,该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违规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2.76万元。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

1.合规开票。将发票合规意识融入企业文化,从源头杜绝发票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序。

2.合规申报。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  税费优惠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在增值税  申报表中,按月申报销售收入大于10万元,按季申报销售收入大于30万元,当月(季)开具过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增值税申报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不为0。此时,该纳税人不应申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合规指引-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方式属于我国“独有”,是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享受优惠的纳税人能够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作进项抵扣,形式上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按大类划分,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共计10项。分别针对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安置残疾 人就业、黄金、铂金、风力发电、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管道 运输服务、飞机维修劳务。

现行即征即退政策包括以下10项,每项政策具体正负面清单,详见单项指引:

(一)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三)新型墙体材料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四)标准黄金实物交割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五)铂金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 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七)风力发电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八)管道运输服务

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飞机维修劳务

纳税人提供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合规正面清单】

(一)材料报送

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分别核算

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 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办理时限相关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材料,经核查,

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计算准确且材料齐全的,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税决定。

【违规负面清单】

(一)基本前置条件虚假或缺失

1.必要资质缺失

比如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有形动产租赁即征即退政策,必须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等。

2.不符合退税文件中的合规性要求

比如享受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需满足安置残疾人人数、工资标准及社保缴纳等要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不得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

纳税人申请退税所属期处于稽查立案检查期间,至申请退税时,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尚未入库,案件尚未终结。

4.存在在办增值税风险任务

申请退税所属期存在风险应对任务,至申请退税时,风险应对任务尚未终结,或评估税款、滞纳金尚未入库。

5.存在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

在申请退税所属期,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至申请退税

时,取得的异常扣税凭证尚未处理结束。

(二)核算与申报不合规

1.收入未分别核算

企业兼营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未按规定对即征即退项目收入单独核算,错误将一般项目收入申报为即征即退项目收入,虚增退税基数,违规获取即征即退。比如企业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未明确区分软硬件金额,或虽区分别约定软硬件销售金额,但约定金额缺乏合理依据,通过关联交易或虚假定价,人为抬高软件部分售价,或利用补充协议调整价格,使软件收入占比异常偏高,虚增退税基数,违规获取即征即退。

2.未合理分摊进项税额

纳税人同时存在一般计税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但进项税额分摊异常,填报的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明显偏小,或“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应分摊的部分”为0。纳税人错误将一般项目收入进项申报为即征即退项目进项。或通过筹划,调整进项抵扣,对不能划分的进项税额未按照即征即退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3.企业实际税负计算错误

对实行增值税超税负返还政策的企业,由于实际税负计算错误,导致退税额错误。

(三)制度层面

1.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不合理的交易定价,增大特定主体的增值

税税负,再依靠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获取退税资金。存在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转移税负,虚增退税基数,违规享受即征即退的风险。

2.骗取财政奖补风险

特定招商企业,利用地方政府对软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的扶持政策,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一方面对下游虚开收取“点子费”,另一方面虚报数据骗取地方奖补资金,再依靠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逃避缴纳税款。

【违规典型案例】

某地税警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案件。某地税务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  依法查处了一起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政策   虚开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团伙通过控制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外大肆虚开“软件”  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开票金额8400万元。税务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该公司开具的990份增值税专用   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追缴该公司违规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742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与公安机关一同将幕后犯   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及下游犯罪团伙一并收网打击。《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税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将该公司开具的9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追缴该公司违法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741.67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目前,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风险提示】

1.完善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对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进行自查,比如对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的企业,完善对残疾人考勤记录、到岗情况,进行记录,关注社保缴纳、工资发放情况等,避免挂名上岗等情形。

2.应取得的证书及时取得。对企业应取得的专业资质、证书等及时取得,比如对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关注企业产品及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等。

3.合规核算与申报。申报的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不将一般项目销售额填入即征即退栏次,不将应取得而未取得进项发票情形或是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纳入一般项目进行抵扣。

合规指引-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自2019年4月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 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合规正面清单】

(一)正确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提交申请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违规负面清单】

(一)登记不合规。对于适用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范围的确定,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人是否

满足行业相关条件,而非以纳税人登记的行业确定。只要从事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主体条件。对于六类收入占比超50%,但登记的行业信息不属于这六个行业的,特别是六个行业中某类收入为该纳税人各类收入的最高值时,建议及时按规定办理行业登记信息变更。

(二)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不合格。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三)不得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

【违规典型案例】

某地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某地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查处了虚开团伙控制的某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64万元,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00余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相关规定,拟处3倍罚款;并将企业虚开发票线索推送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已追回5户留抵退税款82.42万元,阻断10户未退税款78.36万元。公安机关已对该虚开团伙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缴获一批犯罪工具。

【风险提示】

1.合规开具发票。合规开具发票,杜绝发票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序。

2.合规进行申报。不得运用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

合规指引-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 日。……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3.“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合规正面清单】

(一)认定条件合规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二)享受方式合规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预缴期限合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 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四)资料留存合规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违规负面清单】

1.条件不合规:虚假申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

2.享受主体不合规: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3.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在预缴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留存资料不合规: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资料,导致资料丢失或无法提供。

【违规典型案例】

某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偷税案件。该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了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违规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骗取享受优惠资格。该公司本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却在申报年度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以来进一步降为5%)”,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经查,该公司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78.27万元。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7.57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同时,税务部门已将该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风险提示】

1.从业人数方面:企业所得税与个税申报从业人数不一致、财务报表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不一致,可能存在数据造假;

2.资产总额方面:财务报表数据未填写或与所得税申报不一致;随意计提资产减值;销售成本多转等;

3.错误享受优惠:分支机构错误享受优惠;同一控制人存在多个公司,业务相同、业务对象相同,且企业所得税均处于小微临界点,存在拆分收入虚假享受优惠风险。

合规指引-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第四条: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具体条件第十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第十六条: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4.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进行了具体细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合规正面清单】

(一)认定条件合规

1.知识产权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  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一))

2.技术领域要求:“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  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二))

3.研发费用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 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三))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四))

5.科技人员比例:“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  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五))

(二)认定程序合规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 进行自我评价。”(国科发火〔2016〕195号二(一))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国科发火〔2016〕195号二(二))

3.提交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等(国科发火〔2016〕195号二(三))

(三)后续管理合规

1.年报制度:“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三条)

2.资格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

【违规负面清单】

(一)认定条件造假

1.“企业存在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

2.“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

(二)研发费用不合规

1.“研发费用未单独进行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国科发火〔2016〕195号三(二))

2.“将非研发人员费用、非研发活动支出等违规计入研发费用的”(国科发火〔2016〕195号三(二))

(三)资格维持不合规

1.“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

2.“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

(四)税收申报不合规

1.“未按规定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2.“资格失效后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违规典型案例】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案例。

某德资电子控制公司主要为家电品牌提供电子元器件,2008年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2009年起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4年,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其研发费用占比异常,最终   查处其通过虚列研发费用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一是研发费用虚   假归集:该公司2009—2013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均“恰好”略超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底线),但核查发现其研发费用中列   支了大量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德国总部的专利技术费用),

该费用不属于政策允许的研发费用范围。此外,企业将生产人员工资、行政费用等非研发支出混入研发费用,虚增扣除基数。二是资格不符持续享受优惠:剔除违规列支的费用后,该公司实际研发费用占比均低于3%,根本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但2013年仍以15%税率申报,少缴税款。

最终税务部门向该企业追缴2013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共1866万元(补税1842万+滞纳金24万);对企业未使用中文记账的行为罚款8000元:企业2014年放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恢复按25%税率纳税。

【风险提示】

1.认定条件真实性:"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

2.研发费用的归集:"企业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国科发火〔2016〕195号三(二))

3.重新认定时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应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二条)

4.备查资料齐全:"企业应妥善保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研发费用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5.关注动态管理:"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

合规指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归集口径及管理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细化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及具体操作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自2023年1月1 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合规正面清单】

(一)适用活动范围

1.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 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

2.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

2.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四)申报与备案要求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项目及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2.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费用汇总表;

- 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或协议(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违规负面清单】

(一)研发活动不合规

1.将非研发活动(如常规性技术维护、市场调研)费用违规归集为研发费用(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

2.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企业违规申报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

(二)费用归集不合规

1.将非研发人员薪酬(如行政管理人员工资)、非研发用材料支出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2.其他相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费)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三)会计核算不合规

1.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或辅助账无法准确反映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委托研发费用未按80%比例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加计扣除)。

(四)备案管理不合规

1.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或资料不完整(如缺失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人员名单)。

2.委托研发合同未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

【违规典型案例】

某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违规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研发费用——直接材料”科目中有列支金额8000余万元的黄金投入,既没有对应的成品产出,也没有相应的废料回收等记录,在该公司提供的研发项目相关资料和账簿凭证中,并未找到企业研发成品、研发废料的相关记录。同时,企业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经过对该公司30余个研发项目逐一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有多个项目存在用金疑点,部分项目在研发过程中未有使用黄金的流程。同时,结合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项目鉴定结果,稽查局最终查实该公司有17个研发项目存在虚列黄金材料支出、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问题,共少缴企业所得税1621.16万元。此外,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行为。

该公司通过在研发费用中虚列黄金材料支出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621.16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618.1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风险提示】

1.活动界定严格:研发活动需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特征,避免将技术简单升级或复制纳入范围。

2.费用归集精准:严格区分生产与研发费用,禁止将无关支出(如市场推广费)混入研发费用。

3.辅助账必备:按《研发支出辅助账编制指引》设置多项目辅助账,确保费用可追溯至具体研发活动。

4.备查资料齐全:保存立项决议、研发记录、费用分摊依据等资料至少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5.申报数据一致: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数据与辅助账、财务报表逻辑一致。

合规指引-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2.企业在2018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4.企业在2024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

【合规正面清单】

(一)软件摊销政策

1.外购软件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2.嵌入式软件需与硬件分别核算,仅软件部分可适用加速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二)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1.适用对象:所有行业企业。2.资产范围:

-2018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 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 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三)申报管理

1.软件加速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2.设备一次性扣除:

- 预缴申报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五条)。

【违规负面清单】

(一)软件政策适用错误

1.将自行开发的软件违规适用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2.摊销年限短于2年(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二)设备一次性扣除违规

1.将房屋、建筑物违规纳入一次性扣除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

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违规享受政策(财税〔2018〕54号)。

【违规典型案例】

某手套制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5年通过虚  列固定资产并错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被税务机关稽查案例。该公司将300 台所有权不属于自身的手套机(单价2万元)虚假计  入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2万元,并计提折旧160万  元。此外,其在2015年末集中购入120台手套机,错误采用双倍  余额递减法按6年加速折旧(实际应适用10年最低年限),当年  多提折旧80万元。该公司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虚列资产。300 台手套机实际为个体加工户所有,仅由公司代购,但企业通过取得发票将资产虚列至自身账簿,以此抵扣增值税并虚增折旧费  用,构成偷税。二是政策适用错误。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5〕

106号)允许轻工行业缩短折旧年限至6年(原10年的60%),但企业同时叠加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违反“只能选择一种加速方式”的规定。

最终该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47万元(增值税102万元+企业所得税45万元),并处偷税款1倍罚款147万元,共计294万元。

【风险提示】

1.软件权属证明:外购软件需留存采购合同及发票。

2.设备购进时点: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需在2018-2027年 期间。

3.会计处理差异:税收一次性扣除与会计分期折旧的差异需 进行纳税调整。

4.备查资料完整:包括资产购进凭证、使用说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合规指引-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

4.将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条

5.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及管理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至第八条

【合规正面清单】

(一)适用主体

1.所有制造业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2.企业需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 总额5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

(二)适用资产范围

1.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2014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财税〔2014〕75号第一条);

- 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

2.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财税〔2014〕75号第二条);

-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财税〔2014〕75号第二条)。

(三)折旧方法选择

1.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财税〔2014〕75号第一条)。

2.企业可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四条)。

(四)申报管理

1.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五条)。

2.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固定资产购进发票或建造合同;

-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违规负面清单】

(一)主体不适格

非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收入占比不足50%的企业违规享受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二)资产范围不合规

1.将2014年1月1 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违规纳入加速折旧范围(财税〔2014〕75号第一条)。

2.将非生产用设备(如办公设备)违规作为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

(三)折旧方法错误

1.同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4年第64号第四条)。

2.缩短后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年限的60%(财税〔2014〕75号第一条)。

(四)申报不合规

1.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或资料不完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未在预缴申报时填报优惠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五条)。

【违规典型案例】

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相关案例。某食品制造企业2023年购入一批普通运输车辆(总价值200万元),错误将其纳入加速折旧范围,按《制造业关键设备加速折旧目录》 缩短折旧年限至4年(原8年),当年多提折旧50万元,少缴企  业所得税12.5万元(税率25%)。该企业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设备类型不符。加速折旧政策仅适用于研发、生产、检测等关键设备(如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而运输车辆属于普通营  运工具,不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企业因财务系统未区分设备类型,误将运输车辆与生产设备混同处理,导致违规申报。二是税务处  理错误。企业当年按加速折旧多扣除50万元,虚减利润,少缴税  款。税务机关通过比对《资产折旧明细表》与设备实际用途发现异常。

最终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及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因非主观故意,未处以罚款,但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折旧分类系统。

【风险提示】

1.行业判定严格:需以制造业为主营业务,且制造业收入占 比≥50%。

2.资产购进时点:仅限2014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3.方法选择唯一性:缩短年限与加速折旧方法不得同时采用。

4.研发设备证明: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需留存研发项目证明文件。

5.申报一致性:会计处理与税收申报的折旧方法需一致,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合规指引-如何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第二条

2.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 日)第五条

3.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二条

4.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

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九条

5.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二条

6.各行业主管单位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财改金〔2020〕520号)第(十四)条

【合规正面清单】

202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民营企业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以实际行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守法合规经营”已然成为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修课”。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2025年7月1 日正式实施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首次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同时,进一步拓展了评价结果应用场景,在A级激励措施中新增“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数电发票”等措施;在D级惩戒措施中新增“限制数电发票额度”等措施。纳税信用A级作为的一项政府认证的信用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贷款、招投标、评先评优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1.按时完成税费申报,避免逾期。企业应进一步健全纳税缴税申报内控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个税种都在申报期内足额、准确申报,避免出现“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缴费申报”而导致信用扣分的情形。

2.避免严重失信行为。诚信纳税,不仅是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的表现,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坚决避免出现被认定为走逃(失联)户、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骗取税收优惠等严重失信行为而导致信用判D的后果。

3.防控社保、非税指标扣分风险。2025年7月1 日正式施行 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首次将社保费、非税收入申报缴纳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企业应高度关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社保费、非税收入风险,避免出现信用扣分的情形。

4.关注信用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企业需定期自查税务风险,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修复信用,重塑自身信用。

【违规负面清单】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或填报财务报表。出现此类情形,企业纳税信用将按月扣分导致信用降级。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企业将被直接评为D级纳税信用。

3.欠缴税款。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扣5分;欠缴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扣11分;欠缴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含)以上的,扣22分。

4.发票违法。经营主体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信用直接评为D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其他发票的,扣11分。

5.有税申报持续性不足。除企业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企业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

6.状态异常。如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户”,则纳税信用直接评为D级。

7.未按要求履行稽查、评估处罚文书。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务稽查、评估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信用直接评为D级。

8.存在较为严重的偷税行为。如企业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纳税信用直接评为D级。

9.重大税收违法。企业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税务黑名单)的,纳税信用直接评为D级。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向全社会公示,并推送至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正反典型案例】

良性互动,优质信用解锁更多利好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商用车、乘用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汽车产业龙头企业,连续数年位列中国上市公司百强,其旗下轻客、皮卡及轻卡产品在行业细分领域中表现突出,市场份额常年稳居行业前列。

“在2024年中国机械500强排名中,我们位列第53位,同比前进11位,这背后,离不开纳税信用这一‘无形资产’的助力。”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胡函凤说。

“我们的纳税信用连续4年获评A级,这块‘金字招牌’不仅让我们在优先办理、快速审批等方面享受到了便利,还在发票领用、留抵退税等方面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好。”胡函凤感慨道,“由于是A级信用纳税人,且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其他条件,2024年,我们累计到账2亿余元的留抵退税。”

据了解,江铃汽车财务部与内审部门构建起紧密协作机制,对企业的财务与税务事项实施全方位、深层次的监督审查。以发票管理为例,江铃汽车通过企业财务智能报支系统,不仅能快速查验发票,对异常、高风险等发票问题即时发出风险提醒,还可以依据发票金额与税金自动完成记账,有效保障了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良好的纳税信用评级带来的资金“活水”,在支持企业研发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江铃汽车在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成功推出福特烈马和福特游骑侠两款新车型,新车型深度融合了先进的动力系统、智能驾驶辅助技术和高强度车身结构,性能显著提升,江铃汽车在越野车细分市场中销量实现增长。

“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合规经营、诚信纳税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了助力,良好的发展趋势又促使我们坚持走诚信经营的道 路。”胡函凤说。

出口骗税遭惩戒,贷款被拒悔不已

近日,某食品有限公司遭遇了意外的贷款拒绝。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接到来自合作银行的电话时,她感到困惑不解,因为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还贷记录。为了解原因,她迅速前往银行,却被告知因公司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无法继续获得贷款。

叶某的公司,自1998年成立以来,经过20多年的商海沉浮,已从一家小企业发展成为当地的知名重点企业。叶某本人也因卓越成就而荣获多项荣誉称号。然而,由于不慎结交的不法分子诱骗,公司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巨大。最终,公司被税务和公安机关联合查处,不仅补缴了税款,还被停止出口退税三年。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企业不仅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告,纳税信用等级被降至D级,还面临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悔恨中的叶某深感触动,意识到自己过去只顾赚钱而忽视了法律,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专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当途径,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决心重铸信誉。

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达一定金额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某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主要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该企业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费超过100万元,且有年度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将该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在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同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变更法人被关联判为D级

某商业管理公司因公司内部管理需要,于2025年1月重新任命了新的法人代表张三并办理了法人变更。变更后,乙公司当月被判为纳税信用D级(2025年度),公司月最高开票限额自动降为40万元,无法满足公司正常业务需求。

乙公司着急开票收款,通过征纳互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现,该公司判D原因为“040104.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系统显示该法人张三此前在东北某省担任丙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目前是非正常户状态,故乙公司被关联判为D级。

【风险提示】

1.提升诚信纳税意识。随着纳税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在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招投标、融资等各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应珍视自身信用,主动了解、及时掌握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信用合规内控管理制度机制,不断提升企业信用合规水平。

2.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税务部门为经营主体提供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路径,越早纠正则得到的信用修复加分分值越高。如企业存在扣分指标或直接判D指标,且还未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的,请尽快予以纠正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复,重塑自身信用。

3.关注法定代表人全国范围企业状态。企业在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请务必全面排查该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已担

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的税务状态,如果是非正常状态,应先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原企业修复不为D级后,再就被关联企业申请办理纳税信用修复。

4.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定期对企业的税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聚焦完税凭证、发票、财务报表等重要涉税资料,围绕申报、缴纳税费、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等重点环节,识别潜在的税务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规范申报缴税(费),提升自身纳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