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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 1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法律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依据描述: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法人、其他组织 | 
| 2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依据描述: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编制节能报告(不再分别表述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机构对其编制的节能报告真实性负责。 | 法人 | 
| 3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招投标事项核准及标后管理 |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依据描述: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依据描述: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法人 | 
| 4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县级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依据描述:“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之“(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 法人 | 
| 5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县级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依据描述: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之“(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 法人 | 
| 6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许可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1、法律依据:《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依据描述:第十七条超过安全高度(1级、2级公路限高5米,3级、4级公路限高4.5米)的车辆或机械(含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起重机械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施工时,其任何部位不得进入保护区内,因故确需进入的,须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擅自通过或施工方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300米以内、50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400米以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在上述范围外作业也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依据描述: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