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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德安县城市管理局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2 |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元至10元。”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3 | 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4 |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5 | 临街建筑物楼顶堆放杂物,楼顶绿化不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楼顶不得堆放杂物,楼顶绿化应当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6 |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整修、清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7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流动商贩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8 | 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9 | 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应当符合要求,铺装出未及时维护、修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应当符合要求,铺装出现破损,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整。”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10 | 在城区河湖水域投肥投料进行水产养殖,在河岸和湖洲进行畜禽养殖,在河湖水面及滨岸禁钓区垂钓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区河湖水域投肥投料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河岸和湖洲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湖水面及滨岸禁钓区垂钓。”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11 | 在公园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三)在公园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德安县城市管理局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影响城市市容 | 1.违法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第三十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德安县城市管理局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 | 1.违法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 
| 2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 | 1.违法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每车20元至100元罚款。” | 加强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并采取教育制止、劝导示范、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