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许可 文件编号: 赣建城[2001] 2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01-06-1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541101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01-06-1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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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建城[2001] 2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创建花园、园林城市,规范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精神,参照兄弟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我厅在广泛调研、论证、测算和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对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能作为新建、改建和翻修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或决算依据,本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二年),材料单价、人工费、机械费以南昌市二〇〇〇年下半年预算指导价为基准。本标准适应于全省各城市,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城市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统一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挖掘修复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1年9月4日    

  

  

  

  

  

  

  

  

  

  

  

  

  

  

  

  

  

附表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费用标准(元)

备注

1

沥青道路

平方米

410


2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340


3

彩色人行道板

平方米

210


4

广场砖人行道板

平方米

430


5

变通人行道板

平方米

108


6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平方米

64


7

土质人行道

平方米

45


8

路沿石

96


9

ф500以下下水道

1152


10

ф600-800下水道

1456


11

ф1000-1500下水道

3136


12

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8000

ф500以下

13

15000

ф600-800

14

30000

ф1000

15

50000

ф1200-1500

16

方(圆)形检查井

4249


17

雨水井

859


18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545


19

砼扶手栏杆(柱)

256


20

钢管扶手栏杆(柱)

321


21

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3320


22

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平方米

1


23

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

平方米

2000


24

在人行天桥搭木结构便桥

平方米

1500


25

改造人行道

平方米

80


26

石材路面

平方米

769


27

石材人行道

平方米

550


28

余土堆放

.天

10


29

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天

60吨以上0.2元\60吨以下0.1元

  

有关说明:  

1、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2、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3、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4、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板面积计算收费。

5、违章(含超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费。

6、挖掘及损坏景区道路设施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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