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1-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9282

德安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1-1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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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1 机构概况 机构设置与职能
机关名称、职能配置、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领导信息 县委领导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部分,(一)信息发布:政府网站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县人大领导
县政府领导
县政协领导
2 法规政策 规章 省政府规章 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2】《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5号),第三十一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市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条,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三)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三项,第十条: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政策文件
除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策解读
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部分,(二)解读回应: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3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专项规划
各类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
区域规划
本地区区域规划及解读
国土空间规划
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4 行政管理与服务 清单管理
1.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2.公共服务清单: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涉企收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定价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等;
4.其他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2】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第二项,主要任务:(7)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决策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意见征集及反馈、听证信息、决策结果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第三项,第八点: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第五项,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组织编制并公开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第一项,总体要求: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案例公示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政务服务 服务事项 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供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一章,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第二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办理结果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一章,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第三项,第一条:要明确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边界,加强协同配合,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同步共享。
5 财政信息 政府预决算
1.年度政府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年度政府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一章,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第五点:公开内容。应将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决算公开原则上参照预算公开的范围、体例和内容。
【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第二条,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一)公开事项。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二级事项分为四大类,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事项)、部门决算(含政府采购事项)。
政府债务
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一章,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第四条: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部门预决算
1.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第一章,第六条: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第二条,公开事项及标准目录:(一)公开事项。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二级事项分为四大类,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事项)、部门决算(含政府采购事项)。
财政专项资金
1.本级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第二条:基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
【2】《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第二条: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一)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 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
6 重点领域 重点民生项目
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如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公共资源配置 保障性住房 1.公开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
2.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
3.政府公租房资产存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4.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轮候对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及其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5.公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
6.公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轮候、配售、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4】关于下达202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建保〔2025〕2号),第三条,工作要求:(二)扎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工作。1.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地要抓紧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细化申请、轮候、配售、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资源 1.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包括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
2.公开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 公开工程项目投标招标公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采购项目公告、矿业权、国有产权等交易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2】《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92号),第三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市政服务 1.城市基础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急维修等信息;
2.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标准、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3.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定价依据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五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八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价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第二条:(七)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1.征地信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征地工作程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规定;
2.房屋征收信息: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第一条,总体要求:(3)在现有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全面提高征地信息公开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建设;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社会公益事业 乡村振兴 公开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标注风险消除、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进度和完成情况信息 【1】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1)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
义务教育 1.公开义务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
2.公开义务教育学校名录,教育督导、机构队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等信息;
3.公开学校介绍、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
4.公开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学生评优奖励、优待政策、校园安全管理、控辍保学等信息;
5.公开教师公开招聘、教师职称评审、普通话培训及测试、特岗教师招聘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第五条:(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三)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第三条:各地应按要求及时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全部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缩短公开时限、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获取教育信息提供切实便利,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
卫生健康 1.公开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
2.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国家免疫规划、传染病疫情等信息。
3.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4.公开医疗服务、医保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
5.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第四条:(1)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尝试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获取。要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
养老服务 1.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
2.公开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以及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结果;
3.公开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包括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服务扶持补贴、老年人补贴等事项,应明确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信息;
4.公开行业管理信息,包括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办理结果、养老机构评估(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行政处罚结果等行业管理事项信息,应明确事项名称、公开依据、有效期限等信息。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民政令第66号),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第一条: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参照本指引,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本地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群众易获取、易看懂、易参与的方式及时公开信息,不断完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程序、标准、要求;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二)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公共文化服务 1.公开公共文化领域的政策与规划、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2.公布公共文化设施机构名录及建设和使用情况,公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共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和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以及文博单位名录;
3.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4.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5.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席令第60号),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2019〕139号),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县(市辖区、县级市)及以下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社会保障 1.公开现行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
2.公开现行有效的医疗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公开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名录和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3.公开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公开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公开劳动条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人工成本变动情况;公开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第二条:(三)扎实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主动公开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定期向社会披露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
就业创业 1.发布就业法规政策、公开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2.公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3.就业创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4.公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
5.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
6.公开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信息;
7.就业创业补贴发放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第六条:(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事项:三、及时发布就业法规政策、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招聘岗位、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培训等信息;
救灾 1.公开灾情核定信息、社会力量参与的灾害救助需求信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
2.公开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1.救助政策与标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的政策、标准、申请条件等;
2.救助对象与资金: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等;
3.社会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的政策、服务项目、补贴标准、服务机构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第十一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三十一)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备案申请人书面承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活动,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第十九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公共服务 1.便民服务目录: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2.公益事业:公益项目、慈善募捐、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第三条:(1)各地区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
涉农补贴 1.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的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
2.本地区惠农补贴资金的总体发放情况,包括补贴项目、发放规模、受益农户数量等汇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产业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共监管 生态环境 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条:(5)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 1.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基本信息、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药品零售许可企业基本信息;
2.公开食品生产经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疫苗监管监督检查情况,食品安全、医疗器械抽检信息;
3.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监管行政处罚信息;
4.公开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等,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5】《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县(区、市)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安全生产 1.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值班电话;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
2.公开安全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公开安全事故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4.公开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四条:(十七)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第一条:(三)基层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具体工作实际,对照该指引要求,细化补充完善标准目录,予以公开并遵照执行。
国资监管 公开国有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监管制度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治安管理 1.治安状况:辖区社会治安形势、警情通报、典型案例、安全提示等(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警务信息的除外);
2.警务信息: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办事指南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38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统计信息
1.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发展、人口、就业、居民收入消费价格指数等主要统计数据及解读;
2.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产生的行业、领域统计数据(如教育、卫生、交通、环境等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审计信息 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2】《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十四点至十六点: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健全整改责任制,加强整改督促检查,严肃整改问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审计整改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7 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领导干部任免职务、任免时间、任免文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招考录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职位表、笔试面试成绩、体检考察名单、拟录用人员公示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8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等,包括预案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正文等(除涉密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应对情况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进展、结果等信息,包括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处置措施、调查结果、恢复重建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三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9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结果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二条: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
办理总体情况
办理建议提案的总体情况、吸收采纳情况,包括办理数量、办理过程、主要成果、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
10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教育行业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气供电、环境保护、公共交通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指南、服务标准、价格收费、监督渠道等信息,包括服务目录、资费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五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卫生健康
供水供电供气
环境保护
公共交通
1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年度报告
公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第二项: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
12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政府工作报告
历年经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政府会议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其他会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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