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调查征集与反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2-0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11354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德安县老棉纺厂房屋车库楼拆除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2-0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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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防范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住房安全,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政策文件,结合老棉纺厂车库楼实际情况,蒲亭镇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德安县老棉纺厂房屋车库楼拆除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203日至202601月03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蒲亭镇人民政府邮箱putingzhen@126.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德安县老棉纺厂房屋车库楼拆除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反馈”。

附件:《德安县老棉纺厂房屋车库楼拆除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蒲亭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03日


德安县老棉纺厂房屋车库楼拆除补偿

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我县老棉纺厂房屋车库楼拆除顺利实施,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为维护老棉纺厂房屋车库楼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拆除主体:德安县人民政府

二、拆除部门: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德安县蒲亭镇人民政府

拆除实施单位德安县蒲亭镇人民政府

拆除范围

我县老棉纺厂房屋车库楼内土地及地表附着物(详见项目建筑平面图)。本项目老棉纺厂车库楼内约14户拆除总建筑面积约587平方米(以测绘结果为准)

拆除补偿内容

1.拆除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2.拆除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为危房拆除,对产权人实行房票安置和预征收政策二选其一。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德安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德府办字﹝202454号和《德安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德住建字﹝202443号)要求实施好房票政策,选择房票安置政策的产权人,若12个月后未使用房票,则按货币补偿价格进行房屋价值的补偿,货币补偿正房价格为2100元每平方米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在产权人签订协议后按程序予以拨付本项目拆除补偿办法参照征收补偿办法如下:

(一)房票安置的其正房补偿资金不予先行支付,只支付装修、搬迁、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

选定房票价值由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和“购房奖励”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款”为被拆除房屋评估补偿价值。“购房奖励”以“货币补偿款”为基数实行分阶段递减计算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之日即为开具房票日。

1.开具房票日起6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合同备案当日时间为准,下同),按“货币补偿款”的15%计算(其中县政府承担10%,开发商承担5%);

2.开具房票日起6个月以上至9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3%计算(县政府承担8%,开发商承担5%);

3.开具房票日起9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0%计算(县政府承担5%,开发商承担5%);

4.自开具房票之日起12个月未使用的,不再享受房票奖励,按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现金形式兑付,不计算利息。

5.开发商收到房票的结算款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六个月内拨付到位。

(二)在房票价值范围内,可根据被拆除人意愿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房票价值可用于购买一套或多套新建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同时使用。

(三)房票实行实名制,经县住建部门登记后生效。房票可自愿转让,转让房票的被拆除人和被转让人须前往该房票发放指定的住建部门办理转让备案手续。房票转让的,享受政府承担的购房奖励。

(四)被拆除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七、预征收安置办法

本次房产评估、测绘数据固定确认后,若5年之内老棉纺厂生活区内有拆迁项目,则按拆迁项目标准进行统一补偿。本次拆除按标准进行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自目前至新拆迁项目之间,不予补偿过渡安置费。5年内没有征收项目则重新按正房价格2100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

、政策性补偿

(一)生活配套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1.太阳能拆移费每台400元。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200元。

3.电话移机(含宽带)及固话保号30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5.水电移装费1100元/户。

6.三相电拆移费1200元/户。

7.电热水器、吊灯、不锈钢衣架、抽油烟机等移装费200元/户。

8.庭院果树移栽按每棵30元补偿,胸径在10公分以上的,每棵100元,特殊树种由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每户2000元的搬迁费一次性补贴(含二次搬迁)。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补助期限按6个月进行计算。

契税政策

被拆除人选择房票安置补偿后重新购置商品房,并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正房货币补偿金额的,对新购置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其他事项

本项目拆除其他事项参照征收事项实施:

(一)拆除范围内的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本着尊重实际、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国有土地上没有产权证的非“两违建筑”,同时符合生活配套功能使用、达到层高2.2米以上、是永久性建筑三个条件的自建用房,由评估机构按照结构、层高等结合成新度,以砖木1300-1800元/平方米、砖混1500-2000元/平方米来计算价值。

(二)被拆除房屋的性质、用途等以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拆除范围内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突击装潢、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不作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管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除人在拆除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拆除实施单位组织通过被拆除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蒲亭镇人民政府办理委托手续,进行评估。

(五)评估、测绘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签订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到场,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交给住建部门,未上交证件的由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注销。

(七)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蒲亭镇人民政府报请县政府按照拆除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拆除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资金管理

(一)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县级财政筹措足额资金,专款专用。

(二)补偿资金拨付。合同由实施单位签订后,由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住建局协议审核专用章,工作人员凭有实施单位和住建局两个印章的合同发放房票及拨付装修等资金房票结算资金经住建局审核后,由实施单位向县政府请款,再报财政局最终审核后拨付

工作经费项目工作实施经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由实施单位向县政府请款,再报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组织领导

成立德安县老棉纺厂房屋车库楼拆除补偿工作专班,专班由县政府副县长金鹏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安县税务局、蒲亭镇、中寰投资集团、供水公司、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专班下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项目范围内,办公室主任由蔡宏超同志担任,抽调专人成立拆除工作组,人员由项目责任领导提出,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拆除补偿工作。

十三、未尽事宜由补偿工作专班协商解决。

本方案由蒲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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